中評社台北12月11日電 (記者 康子仁)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陸委會”所提兩岸人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僅全面放寬大陸配偶的工作權、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縮短為6年,並且取消大陸配偶只能繼承新台幣2百萬的財產限制等,同時,“內政部”也將取消大陸配偶定居數額限制和放寬探親探病等規定,讓大陸配偶在台灣享有更充分的保障。
全案將於近期內送“立法院”審議,以國民黨在“立法院”的席次優勢,可望順利通過。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全面放寬大陸配偶的工作權、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為6年、取消大陸配偶繼承在台灣地區遺產最多只能新台幣2百萬元的限制,以及增訂移民署於強制大陸配偶出境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陸委會”也協調“內政部”修正大陸配偶定居數額表及相關子法規定,未來一旦兩岸條例修法完成,再加上相關行政措施的調整,將使大陸配偶在台灣的生活和權益獲得更完善的保障。
“行政院”表示,由於兩岸交流日趨頻繁,兩岸通婚數量超過29萬對,為進一步保障大陸配偶在台生活的各項權益,並落實馬英九所提“婚姻移民人道待遇及工作權保障”的移民政見,經“陸委會”和“內政部”、“勞委會” 、移民署等單位研商後,秉持“反歧視”、“民主“國家”法治”、“保障真實婚姻的大陸配偶在台生活基本權益”、“假結婚應杜絕於外”4項原則,並參採婚姻移民團體的意見,提出本次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全面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修正為大陸配偶只要合法入境,並通過面談後,毋需申請許可,也毋需等待2年,即可在台工作。
二、身分證權採階段性調整,取消“團聚”2年的規定,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從現行8年縮短到6年。
三、增訂強制大陸配偶出境前召開審查會的規定,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保障當事人權益。
四、強調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的生活及財產權益,取消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的限制,並放寬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
針對本次修法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時間為6年後,對於目前在台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之前已在台團聚的2年時間,本修正草案亦規定可納入併予計算。
對於外界所關切大陸配偶定居數額1年6千人之限制,“內政部”已提出數額表的修正草案,取消定居數額的限制,同時也刪除大陸配偶須設籍滿5年始得申請其前婚姻之子女來台定居的規定。
此外,對於不涉及兩岸條例修正部分,“陸委會”也已協調“內政部”儘速檢討相關規定,包括放寬大陸配偶之大陸親屬來台探親或探病、通盤檢討有關撤銷或廢止大陸配偶居留許可之事由,以及修正面談管理辦法,改善面談制度等,進一步保障大陸配偶之權益。
基於人權考量,建構社會大眾對大陸配偶正面的評價,逐步消除民眾對大陸配偶的歧視,“行政院”強調,本次修法,針對大陸配偶工作權、身分權和財產權等提供更完善的保障,希望促進社會大眾對大陸配偶正確健康的態度,從大陸配偶在家庭經濟支柱的角色及配偶身分應有的基本生活權益,與人權保障的角度來調整修正,以逐步消除民眾對大陸配偶的歧視,並落實保障他們的權益,使兩岸婚姻家庭能夠更加幸福美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