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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央日報:法官早有心證 對司法深感失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19 09:37:45  


  中評社台北12月19日電/台灣中央日報網絡版今天社評說,儘管特偵組抗告成功,台北地院合議庭日昨仍然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如此結果早在預料之中。雖是基於陳水扁逃亡機率不大,但陳水扁釋放在外,勾串證人、湮滅證據與威脅證人的可能性必然大增,勢將使陳水扁貪瀆弊案的審理更加困難。 

  台北地院於本月13日無保釋放陳水扁,其理由是檢察官並未具體說明有什麼事證,可以證明陳水扁有逃亡、串證的事由;而且以重罪羈押,必須要有逃亡之虞為前提。特偵組不服這項裁定,日前提出抗告,直指陳水扁涉犯重罪,有逃亡、串證及湮滅證據之虞等理由,符合羈押要件,且有羈押必要性,經高等法院合議庭裁定抗告成功,發回地院由原合議庭重新裁定。 

  經過八個多小時的激烈攻防與評議,地院合議庭最後裁定無保釋放,其主要的理由就是特偵組的指控,雖然都有事實,但不能證明與陳水扁本人有關,也沒有逃亡之虞。就事論事,陳水扁在海外擁有數百億的鉅額,當然有逃亡的動機,從秘魯前總統詹森、前泰國總理他信涉貪之後均能逃亡至海外的實例看,陳水扁也並非沒有逃亡的可能,不過此時此地,陳水扁動見觀瞻,旁邊還有安全隨扈,家屬又都住在“國內”,要順利逃亡,確實可能性不高。問題是羈押陳水扁最重要的不是讓他不能逃亡,而是要避免他湮滅證據、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威脅證人共犯。 

  就法論法,相關證人及共同被告於審理中,勢必因陳水扁聲請證據調查、進行詰問程序而須出庭,接受陳水扁或其律師詰問,鑑於多數充為證人的共同被告與陳水扁有隸屬關係,也有部份為企業界人士的證人,與陳水扁有相當交情,如陳水扁不被羈押,就很有可能在詰問程序前與證人勾串,以推翻不利於他之先前證言,如此當然就會湮滅證據。 

  再者,陳水扁威脅證人為其偽證,早有前例,例如“國務機要費”中,所謂南線專案存心捏造,但馬永成、林德訓等人都在陳水扁的指示之下,做出偽證。杜麗萍也曾被吳淑珍要求不得供出海外匯款的事實真相,又如陳鎮慧曾在陳水扁的指示下,編造不實帳目,凡此種種都證明陳水扁過去曾有犯行,現在已有犯意,未來豈會不再犯? 

  我們必須指出,陳水扁的辯護律師群不斷把羈押與否導向政治迫害,即不公平對待,對於檢方的質疑也一直避重就輕,只是就陳水扁不會逃亡,反覆陳詞,而不敢就勾串、湮滅證據等項目回應,由此可反證陳水扁對於檢方的質疑重點是無法回應。 

  坦白說,本案進入司法程序,法院做出的任何裁定,當然都有其法律依據,我們本不應置喙,地院合議庭在上次決定釋放的裁定書中,重點即擺在逃亡之慮並不成立,因此沒有羈押必要;而此次的裁定,亦復如此,而忽略了羈押與否的關鍵是在串證與湮滅證據。更何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87年曾就“預防性羈押”作出判例,認為防止逃亡與防止脅迫證人是大家都可接受的羈押理由,而且也是建立在“將來有可能發生之事”,維護公眾利益必要的管制措施。合議庭不顧特偵組舉出的種種確鑿證據,卻以吳淑珍所為,不能證明與陳水扁有關,作出釋放裁定,這種作法,未免使人覺得法官早有心證,我們除了無奈,也對司法深感失望,可以想見,陳水扁無保釋放後,氣焰必然更加高張,也一定會興風作浪,誠若如此,誰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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