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20日電(記者 倪鴻祥分析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審判長周占春二度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並嗆檢察官若不服可再提抗告,希望高等法院能自行裁定,引起社會譁然。儘管藍綠陣營對該案見解不一,但司法如何為實現正義而求取統一見解,避免司法淪為押輪盤的遊戲,才應被凸顯關注。
外界昨日質疑扁案檢方抗告成功,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仍由原裁定的周占春所屬合議庭受理更裁,似不合理,因而主張修法改進。但背後該被凸顯的,其實是法官依自由心證裁量空間過大的問題。簡言之,就是不同的法官,可能依不同理由作出不同裁定,讓扁還押台北看守所,或是交保釋放。
周占春前天在宣示更裁結果後,當庭指出,發現真實和保障人權不得偏廢,法院不得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的方法,來發現真實。此一觀念確實該被肯定,問題是,如何在發現真實和保障人權之中,取其平衡?
刑法係以人民犯罪為前提,目的在防衛社會安寧,維護社會公正正義與價值,預防犯人的再犯。嫌犯所該擁有人權,自然應該受限,不宜和一般人享受同等人權。例如殺人嫌犯,重大金融罪嫌犯等,何況是遭檢察官偵查,有教唆偽證、滅證之嫌,依證據認定涉有貪污重嫌遭起訴的被告陳水扁。
否則,別說進入審判程序,就連偵查階段,所有刑事被告都不該遭到羈押禁見。相信普天之下,除自首者之外,被告必定會作自我辯護,尤其過去靠法律訴訟為業的陳水扁,更可能依所擁有的法律專業,藉由法律灰色地帶,阻礙發現真實的機會,即一般人所謂串證、滅證,卻又難以發現事實的情形。
至於陳水扁是否會逃亡?這是見人見智、判斷程度的問題,若依周占春的見解,可能非要等到事實出現,即扁逃亡成功,才算有逃亡之虞,這樣的見解,勢必會引發法界不同的看法與見解,因為到那個時候,想要裁定羈押也沒用了,因此司法宜藉由扁家所涉的弊案,針對如何實現社會正義的問題,尋求統一見解,才能真正落實司法保障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