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21日電/特偵組偵辦企業匯款案,發現開發金控總經理辜仲瑩疑協助扁妻吳淑珍,將60萬美元及新台幣3400萬元款項匯往海外,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近期內將他列為被告。
特偵組偵辦“國務費”等案,12日依貪污等罪將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等14人起訴。不過,前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及辜仲瑩與扁家資金往來部分,則另分案件偵辦中。
中央社報道,特偵組查出,吳淑珍於2003年6月間指示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將胞兄吳景茂帳戶內的80萬美元匯往境外。其中,辜仲瑩與財務長邱德馨協助將其中的60萬美元匯至香港渣打銀行帳戶。
特偵組指出,辜仲瑩於10月底應訊供稱,這筆60萬美元款項匯到渣打銀行帳戶後,主要用於理財,隨後轉到KGI Asset MGT(Intl) Limited及KGI Asia Limited兩個帳戶內。不過,檢方認為這筆資金在香港帳戶期間並無增減、盈虧,辜仲瑩的行為並非幫忙扁家理財,而是協助洗錢。
特偵組表示,2003年10月間,辜仲瑩、邱德馨再將KGI Asset MGT Limited及KGI Asia Limited兩個帳戶內的60萬美元資金匯入吳景茂位於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的帳戶內。
特偵組另發現,吳淑珍於2004年4月間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海昇投資公司帳戶內的3400萬元交給辜仲瑩洗錢。辜仲瑩隨即指示邱德馨將該筆款項兌換成美金後,再匯入香港的上海匯豐銀行Corebridge Co.Limited帳戶。
2004年12月31日及2005年1月4日,辜仲瑩等人分別自匯豐銀行帳戶內匯款50萬美元、57萬3000美元到吳淑珍人頭戶郭淑珍在香港瑞龍銀行的帳戶內。這筆款項翌月被轉匯到吳景茂的新加坡標準銀行帳戶內。
檢方人士指出,由於特偵組查出辜仲瑩與扁家另有不明資金往來,正調查其中是否涉及不法,並未在首波偵辦時將辜仲瑩部分案情偵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