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通知》明確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養老保險費率,主要是因為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劇,養老保險具有支付周期長、待遇剛性增長等特點,需要有部分的基金結餘,而且明後年還將繼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標准,養老保險資金需求量逐年增加。在這種情況下,不宜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失業保險基金補貼企業 崗位培訓可獲經費支持
《通知》提出,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部分失業保險基金,對困難企業提供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通知》規定,兩項補貼的執行期為2009年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同一企業只能享受兩項補貼中的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此外,《通知》還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企業開展崗位培訓所需資金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三部門有關負責人認為,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企業補貼應該不會造成基金支付困難。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企業補貼的政策只適用於失業保險基金結餘較多的統籌地區,並且以確保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為前提。另外,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餘近1300億元,不少地區基金結餘較多,有條件使用部分結餘基金為企業提供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裁員補償可以分期支付 實際操作需把握四環節
考慮到有部分困難企業經過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按照法律規定,實行經濟性裁員必須向被裁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一次性支付補償數額較大並且時間集中,一些困難企業就難以承擔,可能會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對此,《通知》允許困難企業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這樣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的壓力,從而保住更多職工的就業崗位,同時也有利於防止被解除勞動關係人員經濟補償權益因企業無力支付而落空。
三部門有關負責人指出,各地在實際操作中要把握好四個環節:一是執行這一政策的對象應嚴格限定在困難企業範圍,對其他企業不能適用。二是執行這一政策的困難企業應確實是屬於一次性補償數額大、無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三是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的協議,應當經過民主程序,實行平等協商,不能企業一方說了算,更不得強迫職工簽協議。四是企業與工會或職工平等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企業應依法辦理。
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答問
針對百姓關注的熱點問題,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23日接受記者採訪,表示出台這些措施,既可以減輕困難企業當期資金壓力,又不至於影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當期平衡和長期支付能力,完全可以確保參保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和權益不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