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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用陳水扁的話駁陳水扁 推翻大水庫理論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29 20:11:31  


  中評社台北12月29日電/台北地院今天召開陳水扁羈押庭,檢方論告時指被告與律師混淆犯罪事實;特偵組檢察官林嚞慧強調,特別費與“國務費”不能混為一談,並舉證指陳水扁利用“總統”職務貪污。

  陳水扁庭訊答辯指出,單是辦理6項機密外交、9項重大政經支出,總額就已超過特偵組起訴認定貪污新台幣1.1億元,馬英九特別費“支出大於收入”被認定無罪,那麼他的“國務費”也應該無罪,至於南展館與龍潭購地兩案,財經政策推動非“總統”職權,不能因為自己只是關心政府施政效率,就視為利用職權收賄。

  林嚞慧論告表示,“國務費”是公款,陳水扁在“總統”任內也承認,“國務費”必須公款公用,家人不能拿來使用,2003年3月6日後,“國務費”有了新的準則,要求“國務費”必須設專人專帳管理,不像首長特別費有一半可用領據代替核銷,大水庫理論不適用在“國務費案”。

  他表示,“國務費”現在被查出遭人侵占以及被告和家人拿他人發票來核銷,當然構成貪污,被告以及辯護律師根本就在混淆犯罪事實,而“總統府”既已認定“國務費”相關證據不是機密,也就沒有洩密的問題,至於大法官第627號雖解釋“總統”有機密特權,但釋憲不可用來掩護貪污犯行,特偵組偵辦、追訴是依法辦理。

  對於辯方稱財經政策推動非“總統”職權,林嚞慧也反駁指出,2004年10月間,陳水扁在“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曾提及二次金改跟兩兆三星計劃,並公開在媒體表示,如有公務員執行不力就馬上撤換,顯示“總統”對內可影響重要的經濟議題,怎能說沒有職權?

  林嚞慧表示,陳水扁雖然沒有開口跟台泥董事長辜成允要求新台幣4億元,但他利用“總統”高度向“行政院”內部施壓,使得原本被行政部門反對的龍潭購地案,後來還是獲准。

  林嚞慧說,“國家”花100億元購買土地,公務員卻在背後收取佣金,而4億元佣金中的600萬美元,被告利用親友間帳戶層層轉匯鉅款,就是在隱匿不法所得及典型的湮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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