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月19日電/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今天在扁案開庭時,提示陳水扁的犯行另構成藉勢勒索及非主管職務上圖利罪。檢方表示,提示新罪並非追加罪名,但讓被告進退失據。
北檢公訴檢察官林怡君於一開庭陳述起訴要旨時,即指依照起訴書事實欄內容,陳水扁在龍潭案還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佔或強募財物”罪,以及同法的“非主管職務上圖利”罪,不單只有原起訴的職權收賄罪。
中央社報道,北檢公訴主任檢察官林勤綱表示,檢察官看陳水扁在3次羈押庭時,屢屢提到“總統”沒有財經事務職權,檢察官基於起訴書中同一事實,提醒陳水扁與委任律師,這樣的答辯只是抵擋職權收賄罪,但有可能反陷入前述2項新罪。
另一負責公訴的北檢檢察官林達表示,檢察官公訴的職責是證明犯罪事實,同時提醒審辯雙方訴訟程式中的法條適用範圍,檢方今天當庭提示2項新罪,除有提醒被告、確保被告訴訟防禦之外,也是提醒合議庭在本案有變更適用法條的空間,不是追加新罪名給陳水扁。
林達表示,先前與特偵組討論扁案公訴策略時,他的這項策略就獲得特偵組檢察官支持,認為辯方顯然就是主打“‘總統’沒有主導財經政策職權”,提出2項新罪名可以攻辯方一個措手不及,他認為從今天辯方律師的反應來看,公訴檢方策略效果已達,日後也可讓辯方進退失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