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月20日電/台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說明案情時指出,所謂“國務機要費”包括非機密費及機密費兩大項,陳水扁等人卻涉嫌利用侵占機密費作為私人用途等,貪污總金額高達一億多元。
據中廣新聞報道,台北地院召開“國務機要費案”準備程序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負責說明全案主要關鍵案情,他表示“國務機要費”分為非機密費及機密費兩大類,非機密費部分陳水扁等人以持發票憑證申領涉及詐領及偽造文書罪嫌,機密費部分則是持領據申領現金,如果用不完則應繳回“國庫”,如果用完則應填寫審核支出數報告單,這部分則牽連到偽造文書等罪嫌。
林達表示機密費部分還可細分成:第一侵占機密費作為私人用途,第二沒有繳回“國庫”侵占機密費,第三則是流入私人口袋。
詐領非機密費部分,是由馬永成擬定犒賞清冊的名單及金額,再者則是用他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
檢方引述的資料大都來自轉為汙點證人陳鎮慧的隨身碟,裡面清楚詳細記載“國務機要費”的各種流向及用途,檢方統計陳水扁等人涉嫌貪污總金額高達一億多元。
另外由於馬永成態度良好,加上他也是聽從陳水扁命令行事,沒有明確犯行故意,因而檢方也向法官請求對馬永成從輕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