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日電/2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原區委書記周學鋒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周學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新華社報道,杭州市中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06年期間,周學鋒利用擔任台州市椒江區委副書記、天台縣縣委副書記、書記及縣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標、案件處理、土地出讓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98萬元、1萬美元及價值人民幣43380元的勞力士手表1隻;利用職務便利指使他人將公款人民幣300萬元挪用給他人使用。案發後共計追回人民幣100萬元、1萬美元及勞力士手表1隻。
杭州市中院認為:周學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00餘萬元和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特別巨大,已分別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鑒於案發後已追回絕大部分贓款、贓物,且部分贓款在案發前已退還;周學鋒歸案後主動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實,對受賄罪可從輕處罰;周學鋒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沒有造成國家利益的損失,故對挪用公款罪酌情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