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在跨省就業時,按上述辦法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在省內流動的轉接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上述辦法制定具體辦法。但已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跨省異地定居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係。
最後參保地繳費滿10年可在當地辦退休
這一辦法還明確了退休地點的確定問題。首先依據參保勞動者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當戶籍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即在最後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核發基本養老金;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如在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
以一名從廣州跳槽去上海工作的35歲男職工為例,辦完養老保險轉接手續,繼續繳費至60歲退休,在上海繳費滿25年,即可在上海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核發的基本養老金。如其在55歲時又跳槽來京工作,退休時在京繳費不滿10年,則還應回上海辦理退休手續,不能享受北京的養老金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條件時,其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實際繳費滿10年(含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含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年限)的,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養老保險待遇。
實際繳費不滿10年的,將其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參保繳費滿10年以上的原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沒有滿10年以上原參保地的,轉回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大齡職工轉移要辦臨時繳費賬戶
對於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轉移就業,由於按現行退休年齡規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參保地連續繳費滿10年並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因此規定對其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便於其繼續參保繳費;待其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將臨時賬戶中的繳費全部轉移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轉移統籌資金。統籌基金的轉移量,確定為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的12%左右。確定這個時點,主要是因為1997年以後全國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及繳費比例歸於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