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10日電/香港《文匯報》今天發表題為“在囚人士投票權宜中間落墨”的社評表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日宣佈,政府就放寬在囚人士投票權限制展開公眾諮詢。我們認為,在政府提出的3個方案中,取消長期服刑在囚人士的投票資格,但准許在囚人士在刑期最後幾年恢復投票權的方案較為可取。該方案禁制重犯投票,有利於防止罪惡、提高公民責任及對法治的尊重;而讓在囚人士於服刑後期投票,既可加強其公民意識,亦有助他們出獄後融入社會,協助在囚人士更生,從中間落墨,合情合理。
社評指出,由於英國全面禁止在囚人士投票權,香港回歸前亦按照英國的做法,並在回歸後延續下來。這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目前,歐美各國以至施行普通法的地區,大部分已取消一刀切禁止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規定。但是,其中可分為有條件規限和無條件規限兩大類,有條件規限即規定被判刑至某一年期的在囚人士不享有投票權,無條件規限即任何在囚人士皆可享有投票權。
社評說,從司法實踐效果看,無條件規限有一刀切之弊,若不論在囚人士觸犯罪行的類別、性質、罪行嚴重程度、被判處的刑期,皆可享有投票權,不利在維護法治尊嚴和保留干犯較輕罪行人士的投票權之間取得平衡。有條件規限則比較合理,讓在囚人士在刑期將滿時投票,以助其悔過自新,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增強公民意識,值得本港借鑒。
雖然有意見認為,不能簡單地以刑期長短來界定罪行的嚴重性,但劃一條以刑期為基礎的線畢竟比較客觀。此外,有干犯防止舞弊及選舉條例罪行的在囚人士,不可以有投票權,亦有利於維護選舉的廉潔和公正。
社評又說,諮詢文件列出有關為在囚人士和遭羈押人士行使投票權所制訂的建議實務安排,包括有關合資格成為選民的在囚人士登記地址、候選人的拉票活動及在囚人士的投票及點票安排等。政府考慮在監獄內設置投票站,或是有一輛流動的投票車,這是方便遭羈押人士行使他們投票權的一種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