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13日電/中央日報網路報今天社評說,自扁家貪腐案情日漸明朗之後,所謂的“二次金改”,原來與擴大規模、提升經營效率這些堂皇的目的無關,而是一場政商利益交換的戲碼。扁家的罪行已不需再論,但是那些行賄者,難道可以逍遙法外嗎?他們又應該負什麼責任?
據媒體報導,“立法委員”邱毅想要提出“二次金改善後條例”草案,要求政府及早因應。根據邱毅的說法,此消息一出,關心者眾,這些人都擔心,邱毅所提的法案可能造成金融風暴,值此經濟衰退時刻,甚至於可能動搖國本。
社評說,我們認為,政商勾結沒有法律假期,也不應該有法律假期,否則司法公義將蕩然無存。扁珍索賄、收賄固然萬惡不赦,企業企圖透過行賄而取得利益,也是法所難容。不過,這個問題必須將人與企業分別對待。
首先從人的方面來談,任何人行賄,都必須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此,任何金控負責人及相關參與之人,檢方都應依法鼓勵其自白,並且起訴求其應有之刑。
社評稱,我們從媒體報導可知,為了併購復華金控,元大馬家是利用鉅額賄款逼退中信辜家。如果按照正常的併購程序,元大只是買家之一,而且必須直接與中投洽商,政府最後只看是否合法而已。但在這個併購過程中,元大集團等於是收買政府,利用其握有的股權以及政府股權的支持把復華的經營權拿到手。對中投來說,不僅手中的復華股權無法出脫,還喪失掉了經營權。
復華金控畢竟是民營企業,至於政府所擁有的金控公股,所牽涉的問題就更廣泛了。政府所擁有的金控股票以及金控經營權,屬於全民資產,豈可容執政者以私相授受的方式給予民營企業。
行賄者有刑事責任,然而行賄企業因此所獲得的不法利益,應否追討?有人認為,雖然取得門票的方式是賄賂,但只要整個併購過程是合法的,不應該損及善良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人數眾多的股東。我們認為,此一說法值得商榷,所謂因不正,果不正,政府既然有心揭開二次金改的真相,就不應該為德不卒,反而應該高舉公義大旗,讓後來者有所警惕。
社評說,當然,善後工作非易,既有伸張公義,又要避免對市場造成過大的衝擊。因此,除了追究行賄者的刑事責任外,我們贊成邱毅委員的主張,由政府依相關法律組成“二次金改善後處理小組”,邀請社會公正人士以及被併購的企業共同參與,研究以何種方式來賠償或補償相關企業所受的損失。這當中所涉及的層面非常之廣與複雜,處理起來的確相當困難,且需要智慧,但這是伸張公義不能不付的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