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19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刊載評論員富權的文章說,《壹周刊》又有猛料爆,吳淑珍為了救兒子陳致中,過年後大動作不斷,不僅親自出庭應訊,二月三日還向特偵組遞了第二份“陳報狀”,清楚交代國泰世華保管室鉅額現鈔來源,詳列了二十位大老闆送錢明細,橫跨了金融、科技、地產、百貨、傳產及媒體。除了八家金控老闆合計送了七億五千萬元外,曾公開強調“最不喜歡塞錢的人”的遠東集團總裁徐旭東,也貢獻五千萬元。最令外界意外的是,經營之神王永慶、裕隆已故前董事長吳舜文、台灣首富郭台銘、半導體教父張忠謀、《自由時報》創辦人林榮三,也都在給錢名單,總金額高達十二億一千萬元,如果加上海外資金,扁家收受不義之財高達近三十億元。《壹周刊》指出,吳淑珍的大動作,有反將一軍的效果,變相對這些大老闆丟出“震撼彈”,特偵組將陸續約談這二十名老闆,追查是否涉及對價等不法。
吳淑珍這樣做,除了是“服法認罪”,主動“坦白交代”案情之外,還有其他的甚麼意圖考量?看來,不外是以下幾點:
一、驚天大報復。這是台灣政壇最主流的看法,包括“爆料天王”邱毅在內,都是持這一觀點,認為這是扁家的復仇計劃,就是要落井下石,要拖企業下水一齊死。實際上,如果吳淑珍第二份“陳報狀”所列事例屬實,被她“拖下水”的工商巨賈,都已違反了《政治獻金法》,將被處以罰款。
《政治獻金法》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當時的“總統”陳水扁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公佈施行。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按照該法的界定,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的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的給付,債務的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的服務不包括在內。按規定,在金額授受部分,原則上收受獻金並無最高總額的限制,但是對於捐贈者則有最高額的限制:在個人部份,對於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十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六十萬元,對於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十萬元。在營利事業部份,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六百萬元,對於同一位擬參選人不得超過一百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百萬元。違反以上金額規定限制捐贈者,將被以處以二倍罰款,超過限制部份收受者則需辦理繳庫。因此,這些捐款超過限額的工商巨賈,都將受到罰款處分。
《政治獻金法》也規定,擬參選人或其代理人收受政治獻金,只能在一定的選舉期間內,經“監察院”同意才能設立專戶接受捐贈,若未依法開設專戶,得處三年以下徒刑,並科最高一百萬元罰金的處罰,且違反收受的政治獻金將要被沒收。而吳淑珍既未參選法定公職,又是在規定時間之外收受政治獻金,因而吳淑珍將面臨被處以罰金及沒收所收受政治獻金的處罰。但反正她已是“死豬不怕開水燙”了,藉“坦白”之機把一大票工商巨賈也拖落水,讓他們為自己陪葬,算是賺到了。
二、掩飾自己洗黑錢罪行。扁家在海外的存款 ,已知的約有三十億元,未知的尚不計其數。判斷這些存款是否屬於國際公罪的洗黑錢犯行,關鍵是在於這些存款是否屬於不法所得,如貪污、受賄等。現已查明,連吳淑珍也承認,其中一部份存款是來自貪污“國務機要費”及受賄所得,因而這部份額確是應被認定為被清洗的黑錢。但仍無法與龐大的海外存款對上數。因此可以推理,吳淑珍聲稱收受了二十名工商巨賈共達十二億一千萬元的政治獻金,其實就是要掩飾自己無法“交代”的洗黑錢款項。但是,正如有人所指,她所開列的捐款事例,有可能是編造的。因此,在她“點名”的工商巨賈中,有已逝世的吳舜文、王永慶等,等於是“死無對證”。而仍在世的幾位工商巨賈,也已經否認曾向吳淑珍送錢。這就有待特偵組能否明察秋毫,避防被吳淑珍轉移視線、混淆事實。
三、恐嚇圍繞扁案內外的當事人。在被吳淑珍“點名”的人士中,有曾公開強調“最不喜歡塞錢”的遠東集團總裁徐旭東。吳淑珍以“交待”他曾“塞錢”,既是恐嚇,又是謔諷。也有綠媒《自由時報》創辦人林榮三,他本應是表達“挺扁”態度,但近來卻發表了批評“扁案”評論。吳淑珍以爆料表達對《自由時報》的不滿,並籍此“警告”其他綠媒,不得“倒弋相向”,以防止阿米諾骨牌效應,導致“挺扁防火牆”崩潰。
然而,吳淑珍這樣做,卻害慘了民進黨。扁家所收受的這些捐款,悉數收入自己腰包,並未轉交民進黨,本就已令民進黨中央極為不滿了。而吳淑珍的“爆料”,所引發的後續效應,就是再也沒有“傻瓜”愿意捐錢給民進黨了。這無疑是斷了民進黨募款的生路,更令他們難以吞得下這口氣。尤其是目前景氣不好,年底又要選縣市長,卻遭此“橫禍”,民進黨必是難以鯈籌募到足夠的選舉經費,無疑是雪上加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