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23日電/陳水扁的委任律師鄭文龍以偵訊光碟有瑕疵,指控特偵組辦案不具正當性,對此,檢察官表示,“是來‘亂’的”,檢方指出,刑事訴訟法有關偵審錄影、錄音規範的是被告,律師以此招數替扁辯護,“沒有面對審判的意思”。
台灣《聯合晚報》報導,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1的全程錄音或錄影,主要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第44條之1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指的是製作錄音、錄影方式,第100條之1有關錄音、錄影的資料規定,訊問對象也是指“被告”,第165 條之1新型態證據之調查中,指的是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可為證據者,也可供當事人辨認。
鄭文龍指扁案涉案人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台泥董事長辜成允、前扁辦出納陳鎮慧和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的偵訊光碟有“有光碟無筆錄”、“有影像沒聲音”、“畫面中斷”、“誘導證人”等瑕疪;對此,檢方指出,事實上,辜仲諒等就“被告”陳水扁而言,是證人,律師卻以他們被製作的偵訊光碟指控辦案不具正當性,“是來‘亂’的”。
特偵組說,依照鄭文龍講法,扁最介意的是辜仲諒的證言,還因此告發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李海龍、越方如教唆偽證罪。
特偵組表示,辜仲諒去年11月24日返國接受調查,一共問了他三份筆錄,第一份是辜本身涉及“紅火”內線交易等6案,辜是被告,有律師辯護,第二份筆錄是有關辜作證扁家洗錢案及他給扁多少錢的筆錄,檢方當時將律師支開,第三份筆錄是辜在龍潭案的證詞,也沒有律師在場。
因此,辜仲諒的筆錄除了他本身涉及的內線交易案外,另兩份辜仲諒都是“證人”,作證後有在筆錄上簽名,“即具備證據能力”,不能因輔佐書證的偵訊影音光碟有瑕疵,即解釋為證物不具證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