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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規定企業裁員20人以上要報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23 20:40:20  


  中評社台北2月23日電/23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向社會發布由北京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研究通過的《關於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穩定勞動關係的意見》。意見規定,裁減人員20人以上的,要及時向企業注册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新華網報道,三方會議確定,當前調整勞動關係的目標是:穩定勞動關係,創造和諧環境;調整勞動關係的原則,一是依法規範、二是從企業實際出發,因企制宜、三是協商處理,平穩過渡。

  北京市勞動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近來國際金融危機對北京市經濟影響逐漸顯現,穩定勞動關係已經成為當前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任務。

  《意見》稱,面對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圍繞保障就業、穩定勞動關係,採取多種措施調整勞動力組織,通過縮短工時、輪崗培訓、適時安排年休假、輪崗放假、協商薪酬等辦法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矛盾,盡最大努力不裁員或少裁員。定期放假的企業應支付員工生活費,生活費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0%。

  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人員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制定裁員方案,履行法定程序,並及時向企業注册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對企業裁員不足20人又不超過職工總數10%的,應當提前30日將裁員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提出異議的,企業應當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對由於經營困難,確實無力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困難企業,經過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分期支付。

  要加強集體協商,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矛盾。企業與工會經協商調整薪酬,要按照《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規定的程序訂立集體合同,協商降低薪酬的,高級管理人員降薪比例不應低於職工的降薪比例。

  此外,要大力開展工會、職工與企業的共同約定行動,同舟共濟,共謀發展。如主動提出協商要約、監督企業依法調整勞動關係、充分發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及時妥善調解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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