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27日電/“立法院長”王金平主張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簽訂前應經“立法院”討論,與馬英九“先簽後審”立場明顯不同;“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兩岸協商,都有明確規定,政府會依規定辦理。
聯合報報道,至於王金平強力建議制定“兩岸訂定協議處理條例”,“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昨天也表示,現行兩岸條例已有足夠規範可以運作,沒有必要再制定一個特別法,這番說法等於明確拒絕王金平的主張。
王郁琦強調,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政府會“事前溝通、廣徵意見”,這部分已責成“行政院”處理,也歡迎在野黨參與;由於協定必然涉及法律變更,依照兩岸條例第五條的程序,由“立法院”通過後才能生效。
馬英九今天將接受年代新聞台專訪,預料將談到綜合性兩岸經濟合作協定。他上周接受英文媒體專訪時表示,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是全面性的經濟合作,涉及到法律變更,依法在兩岸有了協議後送到“立法院”,“‘立法院’不通過的話,還是不能生效。”
但王金平昨天質疑,“事後監督有什麼用?”黨政人士則反駁,“王院長要求事前審議,依據的法源是什麼?”他指出,台灣歷年來雙邊、多邊協定,什麼時候經過“立法院”?兩岸、“國防”與外交是“總統”專屬權力,“‘立法院’的要求是擴權!”
黨政人士說,馬英九當選,就表示他的兩岸政策得到多數民意支持,馬英九並不贊成事事公投,這樣政府會無法運作。
至於王金平指蕭萬長當“行政院長”時,曾擬“兩岸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馬英九幕僚指出,當時並未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時空環境完全不同,現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有規範,不需要另外立法規範。
劉德勳說,三次江陳會談議題,以及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如牽涉到法律條文修訂,一定會送“立法院”審議,“絕對不會跳過這個程序”。審議時“立委”可就內容討論,若審議未過,沒生效不能執行,“就回頭”,一定尊重“立院”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