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5-1430
◎外媒採訪不知情 不該構成羈押原因
扁:審判長指我在押期間,雖人身自由受限制,以不食引發我身體不適的方法,都認為是存循法律外途徑的意思,我必須沉痛指出,被告人權同時有言論自由,我羈押期間出書或外國媒體刊登,本人不知情的訪問文章,怎麼變成我在干援司法訴訟進行效力,這是羈押的原因嗎?
◎被關還出書 扁:哪一條說不行
扁:刑事訴訟法有哪一條說被告不能出書?而且還進一步干擾訴訟,擴張到如果被釋放出來,非無逃匿之可能,對於獄中看見辜仲諒的光碟譯文,加上審判長駁回撤銷和停押的聲請,一再表示,被告身為卸任“總統”還有相當影響力,難保不會利用過去的政商關係和資訊來串證、滅證甚至逃亡。
◎羈押是“總統”原罪 法官:離題
扁:包括昨天看到鈞庭的裁定,又再一次表達類似的意思,說我縱使卸任,仍具相當影響力,只因被告卸任至今,言行仍受矚目,偶出一語即受社會輿論報導,影響力深遠可見一般,這就是卸任“總統”的原罪,也是聲押、續押、延押的理由,叫被告如何甘服,先前審判長問我是否認罪,我認了,認了卸任“總統”的原罪,認了從政30年,主張台獨、一邊一國…。
法:陳先生,你離題了喔,如果你還有這樣的情況,我會再次打斷。
◎辜稱透過阿嬤認識扁 扁:只去捻香
扁:快了,我就快講到辜仲諒了,辜仲諒說我認識他的阿嬤,我根本不認識,我只見過他阿嬤一次,就是她死後我去捻香,檢察官所謂的1億、5千萬、5千萬,加起來2億的事情。
◎政治獻金 不該列為貪污起訴
扁:辜成允的筆錄也提到2004年辜仲諒跟他說,我不可能連任成功,所以2004年他也不看好我的連任,但是選舉末期,特別是最後1個月、半個月、1個禮拜,這是我太太多年後告訴我的,辜仲諒捐了2億的政治獻金,都是在選舉前,這是台灣的政治文化、選舉文化,沒到最後,沒人看得起你,政治獻金是拿不出來的,所謂的2.9億,2億是2004年,我是候選人的政治獻金。
另外辜仲諒光碟裡提到的5千萬,是2004年下半年,“立委”選舉必須挹注候選人的相關選舉經費,不管我是不是黨主席,我是黨提名最高職務的“總統”,在任8年,除了“總統”大選之外,另外也有兩次大型選舉,我不是黨主席還是必須幫忙募款。
2004年三合一縣市長選舉,以及2005年三合一縣市長“立委”選舉,我都不是黨主席,我仍要以我最大的能耐來幫助募款,那是我的責任,結果起訴書卻說辜仲諒給的2.9億,變成我貪污的錢,連2005年一筆1千5百萬,羅文嘉選台北縣長,是我太太向辜仲諒募得的,羅文嘉還親自打電話給辜仲諒說謝謝,檢察官仍然起訴我這1千5百萬,是我和太太共同貪污的錢。
◎扁:起訴書是聖經嗎 為何不能挑戰!
扁:審判長在裁定書中一再運用,說起訴書哪一頁哪一頁,說我貪污、涉嫌犯罪且涉溓重大,當然審判長要押我,為押而押,我沒有話說,但是如此輕率讓人感慨被告的司法人權,縱使你鄙視他,把他踩在腳底下,也應該要講道理,檢察官起訴書洋洋灑灑一大冊,難道是聖經嗎?為什麼不能質疑?不能挑戰?審判長在昨天的裁定意旨中…。
法:陳先生,請就辜仲諒光碟部分表達意見。
扁:讓我把它講完。
法:你還要講喔?
扁:不講怎麼會接到句號。
法:如果你對延押有意見,請具狀表示,
扁:如果你不想聽,我就具狀表示好了。
◎扁雄辯滔滔 檢出面反駁
越方如:這一段期間檢察官,尤其是特偵組,飽受被告及辯護人,利用檢察官恪遵程序,針對準備程序庭,不做實質辯論的機會,以差距極大的陳述時間,開庭先指摘檢察官違法、教唆串證,是政治檢察官,使檢察官無法在第一時間回應,藉以製造檢察官和證人的心理壓力,企圖干擾訴訟,檢察官原本為避免法庭程序的延宕,不做無謂的回應,卻無法使被告和辯護人知所節制,為免被告誤導視聽,做以下聲明。
從光碟錄製的過程,檢察官為了釐清事實才在訊前密談,證人過程中有自主提出實際經歷,並無不當,例如:證人辜仲諒說正常情形會找首長請求協助,是指正當請求而非關說。
例如2:證人辜仲諒說,找“總統”都沒有用,門都關了,是指正當正常的門都關了,所以他說後來找旁道,辯護人卻曲解,實非正道,第二、辜仲諒反駁時,身分是被告,檢察官當然得先就背信證交法先做訊問,以決定是否聲請具保、羈押、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至於檢察官諭知具保後,但候保時間以證人身分接受應訊並無不當。
法:休庭到3點半。
※1530-1545
◎3律對6檢 鄭文龍:武器不平等
鄭文龍:我有異議,3個律師對6個檢察官比例不平衡,人數上不公平,所以一個人說5點,我們就得記30點,越方如檢察官離開,又換了一個人來,律師也不能換來換去啊,武器不平等請庭上斟酌。
法:檢察官有沒有意見?
林勤綱:不管是異議也好、裁定也好都要法律依據,依法無據、無法可依的情況下可以不必處理,倒是如果律師的能力,無法忠實盡到維護陳水扁的訴訟利益,檢察官基於義務,會為被告增派公訴辯護人。
鄭文龍:法律沒有規定檢方可以6個或9個。
法:你不要再文來文去了,請坐。
(法官一連說了6次請坐)
◎增派公訴辯護人? 扁:請鬼拿藥單
法:陳先生,你有沒有意見?
扁:我有意見,我希望只由3位我選任的律師幫我辯護,我不希望指定公派辯護律師,我又不是請鬼拿藥單。
法:律師異議駁回。
檢:辜仲諒的光碟沒有出現檢方誘導或脅迫的狀況,第二、辜仲諒在光碟畫面內,都有比手劃腳、有說有笑我們並沒有影響他。
※1545-1610
檢:第三、如果檢察官要刻意隱瞞,何必讓辯護人勘驗光碟。
第四、辯護人提出未經交互詰問,偵訊光碟不具證據能力,但告知他人筆錄,實質上已經是詰問了。
第五、偵訊過程不違法。
法:接下來勘驗辜成允97年11月14日10點56分到11點41分,以及13點55分到14點05分的光碟內容。
(偵訊光碟內容)
(檢察事務官倒水)
辜成允:謝謝
檢察事務官:外面有很多媒體嗎?側門好像更多。
辜成允:我從大門進來的,等一下從哪裡離開都可以。
法警:檢察長請兩位到第三偵察庭去。
法:以上內容檢辯雙方有沒有要補充?陳先生有沒有要補充?
鄭文龍:請庭上記載,法警請辜成允離開的時間。
法:10點56分58秒法警走進偵訊室門口,起身離開也要記載嗎?
鄭文龍:10點57分05秒,畫面請再繼跑,因為會跳成10點41分。
法:這樣記載可以了嗎?
鄭文龍:可以。
法:接下來記載10點57分10秒,播完之後畫面跳成11點41分46秒,以及12點38分41秒。
接下來我們要來勘驗13點55分00秒這一段。
(偵訊光碟內容)
朱朝亮:張榮味也有給啊。
辜成允:張榮味那一個我知道的好像有9億。
鄭文龍:請把張榮味的部分記錄進去,13點55分21秒張榮味說完話後,就沒聲音了。
法:13點55分28秒,從這段開始只有影像沒有聲音,朱檢察長和辜成允在談話,這樣的記載有沒有意見?
(偵訊光碟內容)
(13點55分28秒到14點05分)
(共10分58秒有影無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