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提案則具體建議指出,首先應根據縣級政府承擔的公共任務變化情況,測算其所需要的基本財力,按照激勵與幫扶相結合的原則,調整中央、省、縣之間的財力分配關係;
在整合縣級財力資源,挖掘縣級財力增長潛力,注重縣級自我財力保障的基礎上,對仍然存在較大財力缺口的縣級政府,加大中央和省對縣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另一方面,應完善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制度,實現財力重心適當向基層政府傾斜。
其中包括,儘快降低稅收增量返還比例,直至取消稅收增量返還結算辦法,把稅收增量返還資金合併到一般財力性轉移支付中;
適當調整、合併和縮減各類專款補助類別,降低專款補助資金佔轉移支付資金的比重;
按照因素法統一核定各地的標準收入、標準支出及補助數額,健全目前公式法中的具體影響因素和調整公式法中各種影響因素的權重關係,形成有利於縮小各地財力差距的科學合理的轉移支付模式。
同時,應完善省對縣的財政分配體制,增加基層政府可用財力。應按照增強省對縣的財政調控能力的要求,調整省對縣的轉移支付結構,加大省對縣的轉移支付力度。通過充實縣級政府財力,使縣級政府更好地承擔起提供民生公共服務的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