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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中途倉”的筷子基北灣填海區猶如一塊肥肉,是歐案的重點項目之一。澳門日報圖片 |
中評社香港3月19日電/澳門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涉貪案,昨日由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控方代表、檢察官郭婉雯表示,根據廉署搜得大量文件和證人作供,檢察院認為起訴書內關於歐文龍貪污瀆職的指控得到證實,歐文龍身為特區主要官員摒棄公平、公正和無私原則,為一己私利,嚴重損害特區的管治威信,改變澳門城市面貌,對後代遺害無窮,要求合議庭從重處罰歐文龍,以及沒收接近六千五百萬元的現金及本案受賄所得的不動產。
歐自辯表“歉意悔疚”
歐文龍在最後自辯時,僅以一句“事件對特區政府和社會帶來的困擾及影響,深表歉意同悔疚”,為其自辯劃上句號。他在回答法官詢問家庭狀況時,一度語塞,無奈地表示,現時資產已被充公、凍結和禁制,在支付首階段律師費及訴訟費後,無力供養子女,並處於負債狀況,需由親友墊支。
據澳門日報報道,第二階段的“歐案”於上月十八日開審,經過十堂聆訊,昨日進入控辯雙方結案陳詞階段。庭審在上午九時半進行,先由檢察官郭婉雯宣讀控方結案陳詞。郭婉雯指出,根據廉署從歐文龍官邸、辦公室以及歐母范小雲(已故)香港保險箱內,搜出歐操控的多間空殼公司的授權書、涉案行賄者簽署的承諾書、銀行月結單以及通話記錄,顯示歐文龍與林偉、陳連因、吳卓權等人稔熟,在多項公共或私人項目審批前後,不時私下會面。
歐文龍在收受賄款及不動產的約定承諾後,為三人申請的換地、批地或更改土地用途等私人項目中“大開綠燈”,多次違反職務,以批示方式向下屬施壓;為達目的不惜想方設法,甚至濫用職權令城規不一,隨意豁免街道準線圖、放寬地積比率或放高,在多個涉案項目中充分顯現;在公共工程中,他亦違反職務,干預下級評標結果,令偏袒的公司中標。
歐受賄林偉五大罪狀
書證顯示,歐文龍在林偉、林謙(林父)等所申請的十二項私人項目中,多次違反公務員義務,以預先批示“左右”下屬規避法律作出有利申請的意見。控方在林偉涉案項目中,歸納出五大特徵:一、批出的多項申請均為回歸後首宗或唯一;二、匯報事項顯示,舉凡是林偉申請的項目,大多得到歐文龍高度關注,審批及跟進程序較一般快;三、廉署搜出《友好手冊》及行事曆,與歐、林兩人會面、跟進項目及收受賄款的行徑相脗合;四、歐文龍違反公務員公平、公正原則,有法不依,改用彈性較大的內部行政手段,為林偉創設最大的利益;五、歐文龍作為工務局“話事人”,明知部分沿用於一九六三年、一九八五年及一九八七年的法律已滯後,沒接納下級建議適時修法,反以內部指引替代,甚至超出職權範圍作出放高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