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2 坦白從寬:貪官“坦白”可有條件輕判
《意見》對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犯罪分子,區分不同情況提出了具體處理意見。
《意見》規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種其他犯罪事實的;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於收集定案證據的。
此外,《意見》規定,犯罪分子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辦案機關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的;如實交代對於定案證據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關鍵詞3 退贓追贓:“退贓”“追贓”量刑不同
《意見》區分了“退贓”和“追贓”,規定了贓款贓物追繳等情形的處理意見。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意見》明確了三點:一是贓款贓物追繳對於貪污和受賄在量刑意義上應當有所不同;二是“退贓”與“追贓”的量刑意義應當適當區分;三是立案後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損失,不影響損失後果的認定。
《意見》規定,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貪污案件一般應當考慮從輕處罰;受賄案件則需視具體情況酌定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別。
關鍵詞4 單位犯罪:單位犯罪可以成立自首
職務犯罪案件中,特別是賄賂犯罪案件中較多地存在單位犯罪情形,實踐中對於單位能否成立自首及單位投案的認定標準存在不同意見。《意見》對此予以專門規定。
《意見》規定,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單位沒有自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並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認定為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