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3月24日電/聯合晚報今天的社論指出,郭冠英被免職。他的言論內容和個人姿態真有點“太超過”,尤其經政客攪和之後,台灣的省籍情結又被揭開瘡疤,搞得鮮血淋漓。大鬧一場,各方都很傷,社會為此激化對立,實在不值得。
社論說,從保護言論自由的這端看,郭冠英言行可惡,但有人辯護:明明有人公然罵“中國豬”在先,則為什麼不能稱“台巴子”?從尊重族群平等的那端看,也有人說:就算言論自由,但罵一個人都可能觸犯誹謗罪,則罵一整個族群怎能不負責?台灣一方面有高漲的民主自由意識,另方面又有非常脆弱的族群神經,郭冠英事件正好引爆衝突點。
有過族群衝突慘痛教訓的國家,如德國,基本法裡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不包括鼓吹納粹主義和種族仇恨的言論。反過來說,憲法高度保障言論自由的國家,如美國,連高唱白人至上主義的3K黨都是合法組織。美國廣電史上以淫穢言論著名的主持人Howard Stern,幾乎以故意挑戰言論尺度極限為職志,惹人厭至極,但反而有人專為維護美國言論自由的精神,特意呼籲容忍。美民眾不願意用國家公權力去壓抑就算極端的言論,但社會自有道德制裁機制。公眾人物的言論,若涉及性別或種族歧視都是絕大禁忌,從官員到大學校長都曾因“言行不妥”而被轟下台。可見每個社會都要磨合其規範共識。
社論指出,郭冠英因公務員“辱台”被免職,或許不冤枉。但台灣的公眾人物,特別是政客,對散播“仇恨言論”常常是不敏感的,甚至是故意、別有用心的。早先曾有高雄市府官員關於“水災是因外省人來太多”的風波;亦出現過“立委”指稱“越南新娘可能帶有化武遺毒,不宜鼓勵生育”的言論;大家記憶猶新還有莊國榮的“小孬孬”事件;乃至於最近謝長廷的“外省權貴”說,也被視為不甚“高級”。這些言論都具有歧視、仇恨、分化族群的性質,一次一次激化社會對立。這些走偏鋒、甚至圖謀個人政治利益的言論,社會能否用同一公平尺度去評斷?對於“仇恨言論”在不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內,是否打算進行比較理性的公共辯論和抉擇?這些問題不能逃避,社會才有從創痛中站起來的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