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6日電/《新京報》今天發表題為“建設法治政府重在為權力劃邊界”的社論。
四川省政府法制辦已制定《法治政府考評指標(徵求意見稿)》,準備用105項指標來衡量創建工作,目前正在向市(州)政府和省級各部門徵求意見。四川省決定從今年起,在成都、德陽、遂寧、眉山等4個市及三台、簡陽等兩個縣(市)政府開展創建法治政府示範活動,用5年左右時間打造法治政府樣板。(4月5日《成都商報》)
社論指出,應該說,具體到105項指標的一些細節,不乏進步意義。比如,規定行政審批事項現場辦結率達到90%以上、按時辦結率達到100%,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監測和預警機制;依法及時、準確、全面發佈突發公共事件有關資訊;政府及部門會議主要內容應在會議結束後24小時內公開發佈……這顯示了四川省建設法治政府的決心。
社論認為,值得追問的是,這105項指標,在政府自檢合格後,是否真的可以打造出一個法治政府的樣板,而且只用5年左右的時間?為了回答這個問題,就有必要弄清楚什麼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政府”。
眾所週知,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2004年,國務院提出用10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建成法治政府。2006年“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被寫入《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生活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不可否認,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把建設法治政府當做重要事情在抓。
那麼,什麼是法治政府?最簡單也最流行的理解是:法治政府就是政府依法治理社會,要求政府機關依法行政,要求政府行為合法化。根據這種理解,政府是法治的主體,公民和社會是法治的客體。然而,這是一種單向度的治理,即只有政府對公民與社會的治理,而沒有公民與社會對政府的治理。
顯而易見,這種理解並未道明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政府”、“法治國家”的精髓。因為真正的法治,更應包涵“公民與社會依法治理政府”,即依法行政重在為權力劃邊界、定規則。據《人民日報》報道,從2003年起,國務院執法任務較重的10多個部門,長期堅持深入開展執法考評,從細節限權,使政府行為變得更“規矩”。即是這個道理。
在此意義上,無論是建設“法治政府”還是建設“法治國家”,同時意味著政府是法治的客體,公民和社會才是法治的主體。具體表現則是,公民與社會“依法治權”,通過民主政治制度與憲法法律制約政府權力。如果只有政府自我授權管理社會,改進工作方法並自我評估,最後得出“法治政府”的結論,是避重就輕的。
簡單說,法治社會有兩個層面的建設:首先是“公民與社會依法治理政府”,其次是“政府依法治理公民與社會”。至於政府治理公民與社會之效果如何,還是應了溫家寶總理曾多次引用的那句話:“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溫總理也因此坦言:“最能了解政府的是群眾,最有資格評價政府的也是群眾。”
社論表示,所以,法治政府是否名副其實,取決於公民有著怎樣的切身感受以及社會的整體性評價,而非政府自設指標然後務求達標。後者雖然能成就某種政績,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建成法治政府。因為建成法治政府的關鍵,更在於“公民與社會依法治理政府”的權利,是否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