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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今年或修改七部法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18 15:49:31  


 
  第三部:選舉法

  修改進展:選舉法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制定於1979年。此後,這一法律於1982年、 1986年、1995年先後進行過三次修改。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在就選舉法修改問題,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抓緊提出修改草案。

  點評:選舉法作為通過選舉產生國家政權機關的法律規範,本身有著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選舉法包括與選舉工作有關的各種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有關選舉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最高軍事機關的原則、方法、組織、權利、程序,以及對選舉的經費、對破壞選舉的制裁等法律規定的總和。我國現行的選舉法是指狹義的選舉法,就是選舉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法。

  選舉法實施以來,對於規範人大代表選舉工作,保證公民充分行使民主權利,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近年來,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代表們聯名提出的修改選舉法的議案很多。代表們的主要意見包括:確定競爭、公開、普遍為選舉法的基本原則;明確選舉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責權限;增加農民代表比例,建議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兩倍於或相等於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增加來自基層代表的名額;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名額應根據最新的人口普查結果適時作出調整;實行以戶籍人口為基礎,外來常住人口占有一定比例的選民登記制度;規定補選代表時,也須進行差額選舉;代表選舉時應設立秘密寫票處,投票結束後應公開計票,選舉結果是否有效應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確定並公布;明確規定選舉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對於選舉糾紛和選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選舉委員會、大會主席團、人大常委會檢舉、控告。

  黨的十七大報告在提到“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時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相信此次修改選舉法,會從法律制度上落實這一建議。另外,全國人大代表們提出的關於選舉法的其他修改建議,也會在修改草案中有所體現。

  第四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修改進展: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民政部已完成該法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並已將草案報送國務院。目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根據全國人大代表在有關議案中的建議、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意見,對該法修訂草案進行修改。另據了解,十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任期內,曾連續三年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工作進行立法調研。十一屆全國人大組成以來,內司委繼續加強對該法修訂中一些重大問題的研究,並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情況,做好法律草案審議的準備工作。

  點評:我國現行村委會組織法確定的村民自治制度,對於發展基層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設卻滯後於村民自治的實踐,致使對村委會工作運作過程的監督制約弱化,影響了農村基層民主的健康發展。

  近年來,有關盡快修改村委會組織法的呼聲強烈。相信修訂草案在完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村民自治機制方面,均會有操作性更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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