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政府績效評估方式開放度不高,評估的主體主要是上級機關,社會公眾參與少,造成重工作過程的評估,尚未深入到對工作最終效果的測評;評估方式多為“運動式”“評比式”,隨意性大,持續性規範性不強;政府績效評估的封閉性、神秘性、主觀性較強,透明度、公開化和客觀性還不夠,缺乏必要的社會監督和制約;
五是績效評估理論基礎薄弱,理論對實踐的引導力度不夠,由於政府績效評估起步晚,一些研究主要限於對國外理論的介紹和評鑒,對中國政府績效評估的實踐總結還不夠,中國特色的政府績效評估理論體系尚未建成。
與會專家表示,中國正處於全方位的經濟轉型期,以高自主科技能力為核心、講質量講效益的“健康經濟”為目標。對各級政府績效的評估,將不再只“惟GDP論”的單一發展指標,而是以民生為重、社會協調發展的綜合指標為參照系。在這一重大歷史轉型中,哪個地方思路對、辦法多、效果好,哪個地方政府能讓當地老百姓感受到經濟轉型的實惠和利益,哪個地方就是“好政府”。
值得一提的是,給政府打分,是上世紀70年代以來“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產物———政府績效考評。這一制度發端於英國和美國,因其為政府的改革與再造提供了良好的信息支持而風行全球。政府績效評估是西方發達國家政府治理方式的重大轉變,這場被稱為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浪潮的掀起,將企業責任意識、結果導向、顧客至上引進為政府公共部門改革的基本理念,對政府績效管理和政府機構改革形成了很大衝擊。
隨著中國政府目標責任制的推行,政府績效考評的理念和實踐也得以迅速發展。但政府績效考評應當由政府自我考評、社會公眾考評和專業機構考評組成,形成多元化的考評主體。一套完善的考評機制必須滿足諸多條件:多元化的考評主體,科學的考評指標,公開透明的考評程序,長期穩定的考評制度。政府自身考評有利於自省;社會公評能使政府直接感知社會需求,通過互動提升考評結果的社會認可度;而專業機構的社會調查分析則在一定程度上對部分非理性民意進行糾偏。
目前中國的政府績效考評體系,雖然存在著政府本身、上級政府和監察機關等多個主體,但均屬於政府體制內的自查自檢。這種單一的自上而下的同體評價,直接導致了行政機關對上不對下、對內不對外的責任觀,致使政府的工作目標與社會需求相脫節。尤其是作為民間主體的公眾和專業機構的缺位,更是使得這種政府自行的績效考評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其公平性也難以保證。加以過往多依賴於經濟指標尤其是GDP指數,一刀切式的以量化指標作為考核標準,使政府績效的優劣異化為下級政府對上級政府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這既忽視現代政府公共服務的職能定位,也將績效考評引入了數字化的歧路,易於誘發環境破壞、地方保護、漠視公民權利等惡果。
顯然,政府績效考評需要由公開透明的程序來保證,這不僅包括考評全過程,也包括作為考評前提的政務信息。如果政府出於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慮而壟斷其政務信息,即使建立績效評估體系,社會公眾也無從參與。應當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為這一局面的改觀提供了前提。美國的《政府績效與成果法》、《以績效為基礎的組織典範法》、荷蘭的《市政管理法》等,都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政府績效考評制度的順利運行。而在中國,憲法、審計法、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對國家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績效考評確也有所規定;不過由於缺乏具體操作程序,又缺乏實體標準,使得政府績效考評運行機制主要成為上級領導掌握下屬成效、表彰拔擢幹部的依據,自然也起不到具充分說服力的信息,無法形成公開的權威評估,難以形成應有的規範和保障作用。
有專家強調,政府績效評估的前提,是政務信息完全公開,選舉制度、問責制度基本建立。沒有徹底的政務公開,便不可能給出有效的評估數據。各級部門的行政管理沒有民主化,就不可能交出一張以民意民心作為命題的試卷成績單。而對政府績效的評估,必須由獨立的第三方擔任,才能夠保證評估的客觀性、科學性及評估結果的有效性。
因此,將社會公眾和獨立的專業機構納入考評主體,設定以政府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為主的考評指標,建立制度化的公開透明的考評程序,無疑應成為中國政府改革績效考評機制的努力方向。在整個中國,可以說“考核官員政績、評價政府績效”,這兩個政治生活中的關鍵環節正在悄然變化。事實上,在中共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中,已明確提出“推行政府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 這對於中國政府深入開展公共管理部門績效評估,推進從傳統管理型政府向現代服務型政府職能的轉變,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