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海南、浙江兩省的做法,放在其他省根本無法複制,緊迫性和必要性也不盡相同。以江蘇省為例,無錫、蘇州等地級市的發展勢頭,更多地源於所轄經濟強縣的支撐作用。通過優勢互補、設施共建和資源共享,市與縣之間已經實現了整體發展的有序互動、集約高效。我了解到,江蘇省13個地級市都需要縣域經濟的動力支持,需要周邊縣域的空間資源,需要市與縣協調統一的政策環境。如不切實際地實行“省管縣”改革,地級市發展的動力、空間和政策供給必然大大減少,發展勢頭就會受到抑制,不利於接軌世界城市體系。
四、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應當權衡全局。我認為,操作上的可行性,決定著“省管縣”改革的成敗。吉林省實現“省管縣”後,省直管單位由原來的9個市州增加到43個縣市州,就出現了省管得著但看不見,而地級市看得見又管不著的問題。由此可見,要想在全國普遍實行“省管縣”改革,前提是縮小省轄範圍。但問題在於,除港澳台外,我國目前有31個省級設置,按每個省管30個縣的理想化設計,把省級設置擴大到60個左右是很不現實的。民政部做過很多年調整省級設置的內部研究,時至今日也未正式推出。
應該看到,“省管縣”改革帶有濃厚的理想化色彩,在推行過程中正在出現法律規範、經濟利益、行政管理和城鄉關係等方面的新問題和新矛盾。我在調研中了解到,四川、河北兩省分別轄138個縣(市),其他大省平均轄89個縣(市)。對於這些省來說,管理半徑很難覆蓋到全省的每一個縣,權力有效監督是一個很大的難題。在安徽,以阜陽為中心的皖北地區,先後有18名現任和原任縣委書記因腐敗被查處,根本原因在於對縣委書記的權力監督缺失。因此,我認為“省管縣”改革需要集思廣益,權衡全局,科學規劃,廣泛聽取不同意見,尤其是尊重並吸收地級市的建議。應當在細節上全面考慮,統籌兼領,經濟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區別對待。
總之,在應對全球經濟危機的大背景下,“省管縣”改革涉及到省、市、縣三級重新劃分財權,取決於中央與各省之間已施行14年的分稅制如何調整。在條件還不成熟的情況下,更為務實的做法是完善現有“市管縣”體制,規範各行政層級的事權,構建明晰的府際關係。在珠三角、長三角地區,建議適當劃小省級設置,提高行政效率,減政放權,為更有活力的省級政區作出示範。
(作者是北京大學中國地方政府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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