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6日電/中國青年報刊載劉效仁文章指出,近日山西省繁峙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反貪局局長穆新成被“雙規”,據該縣知情人士透露,其財產大概有2億元。已公開的有限信息表明,縣裡眾多礦老板和涉礦的各級政府官員,多被這位反貪局長“辦”過。凡礦主,均需向其“進貢”,或遭到“以辦案為名的敲詐”。這頗讓靠“雙規”斂財而被稱為“中國第一貪紀委書記”的湖南郴州市原紀委書記曾錦春相形見絀。(《每日經濟新聞》6月25日)
我不禁想問,一個科級反貪局長憑什麼聚斂多達兩億元的資財?
繁峙是一個礦產大縣,已初步探明的礦產資源有金、銀、銅、鐵、鉛、鉬、鋅、硫鐵、石灰岩、雲母、褐煤等27種,礦點98處,其中金礦儲量居山西省之首。該縣近年礦難不斷,不僅當地政府因掩蓋事故真相受到過查處,還多次曝出收買記者以“封口”的醜聞。可見,當地濫采濫挖,超計劃開采,安全投入不足,事故隱患眾多,手染礦工鮮血的黑心老板,為保住非法所得,自然會向一切可能威脅到自己的司法機構和各級“現官”“進貢”,“反貪局長”僅是其中一位“大仙”。
涉礦官員的屁股不乾淨,當然情願以錢財買平安,心甘情願受“敲詐”。儘管中央三令五申,官員參股煤礦的治理也一浪高過一浪,甚至屢下最後通碟,限於某年某月某日撤資撤股,可大多虎頭蛇尾、不了了之,以至於一些礦產大縣涉礦官員之眾、規模之大、程度之深日甚一日,查不勝查。這種情況下,最好的辦法就是主動接受反貪局長的“敲詐”,與其同流合污,要黑一塊黑,如此才能多一方保護傘。
權力不受監督,權錢交易易如反掌。一個科級的反貪局局長在地方上其實不算很高位置,可反貪局直接承擔著偵查貪污受賄等犯罪的職能,儘管其上有檢察長,再之上有人大、黨委和紀檢委的監督,以及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但事實上這些監督卻很難發揮其應有作用。一方面並未建立對反貪局局長等特殊人員的遴選機制,甚至反貪局局長的任用不須公開選拔、公示,也不用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和述職,不用接受人民代表的質詢,於是成了機制內和機制外的監督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