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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幹部問責規定:處理群體性事件失當將問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7-13 09:59:40  


  中評社北京7月13日電/黨政領導幹部問責進入制度化時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新京報報道,《暫行規定》指出,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等七種情形,將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問責方式包括免職等5種

  根據規定,問責對象包括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暫行規定》指出,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被問責幹部不服可申訴

  根據規定,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此外,問責結果一般將向社會公布。

  問責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

  據新華社報道,中央紀委負責同志表示,實行問責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黨紀政紀處分也不能代替問責,問責後仍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被問責者黨紀政紀處分;並不是對實行問責的都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表示,該規定的出台使整個問責制度更加完整,此前行政問責往往不會涉及黨委的領導幹部,而在具體實踐中,黨委的決策、黨委的領導人往往是最重要的,但問責時卻被排斥在外,使得問責制度缺乏公平性。

  對於此次出台的規定列出的問責的七種情形,汪玉凱認為,在一些重點領域進行問責,比如決策失誤、用人腐敗、重大事件處置失誤等,更具有現實意義,同時,借助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一體化,採取不僅追究行政責任,也要追究黨的責任的方式,提振公眾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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