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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奕禮(左)表示,分銷行將向每名合資格客戶提供回購建議。旁為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 |
中評社香港7月23日電/雷曼迷債回購方案昨正式公布。證監會、金管局與16家迷債分銷銀行共同達成協議,分銷行在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下,將向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建議,向65歲以下的客戶,以其購買迷債本金的60%回購所持迷債,65歲以上的客戶則以70%回購,並視乎日後出售抵押品的所得,再按比例賠償予客戶。證監與金管局認為,回購建議合理,符合公眾利益。當局預計將有約2.9萬名或9成以上的迷債投資者將受惠,而分銷行初步賠償金額料達63億元。
香港《文匯報》報道,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按照有關協議,證監會將會停止對分銷銀行進行的迷債調查;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亦指,若客戶已接納回購建議,金管局將不打算向其投訴的分銷行採取任何執法行動,但若個案涉及欺詐、刑事罪案、不接受賠償以及不合資格客戶,則金管局會繼續調查。
首批賠償30日內存入戶口
根據協議,若合資格客戶接受銀行的回購建議,銀行將於30日內將首批賠償存入客戶的戶口,其中截至7月1日計,65歲以下客戶可獲本金60%賠償,65歲以上客戶可獲70%賠償。分銷行取回相關抵押品並獲付變現款項後,銀行將支付進一步款項於客戶;而客戶最後可拿回的款項總額為前後兩次賠償之和。
若客戶為65歲以下,當抵押品取回價值少於本金的10%時,客戶可再拿回抵押品的全部價值,若抵押品取回價值為本金的10-70%,客戶可再拿回相當於本金10%;若抵押品取回價值多於本金的70%,客戶可拿回抵押品變現所得減去本金的60%後的餘額。例如,若客戶投資了100元,抵押品取回價值分別為5、20及90元,加上客戶獲得的首次6成賠款,客戶總共可分別拿回65、70及90元。
賠償不包括專業投資者
若客戶為65歲以上,倘抵押品取回價值低於70%,客戶不會再獲賠償;倘抵押品取回價值高於70%,客戶可再拿回抵押品變現所得減去本金的70%後的餘額。舉例,若客戶投資了100元,抵押品取回價值分別為5、20及90元時,加上客戶獲得的首次7成賠款,客戶總共可分別拿回70、70及90元。
至於合資格客戶的範圍,證監會新聞稿披露,合資格客戶不包括專業投資者(泛指投資組合資產有800萬元)、企業/非個人投資者,亦不包括在首次購入迷債之前3年內曾有5次以上買賣結構產品/有槓桿成分產品的有經驗投資者。銀行消息人士指,“有經驗投資者”定義很寬鬆,其中“5次”限定是在買迷債的同一間銀行發生;而有關交易不包括買賣股票、窩輪、牛熊證、人民幣債券、ETF基金、保本基金、甚至借孖展抽新股。
同時,該消息人士指,已與銀行達成和解的客戶雖不屬於合資格客戶,但分銷銀行自願向其補回差額。即若客戶為65歲以下、和解總額少於6成,或客戶為65歲以上、和解總額少於7成時,客戶可拿回差額,並有權獲得抵押品變現後的進一步付款;若客戶為65歲以下、和解總額等於或高於6成,或客戶為65歲以上、和解總額等於或高於7成時,客戶無需退回多出的金額,並有權獲得抵押品變現後的進一步付款。
不可與券商回購比較
被問及證監會早前與兩間證券行達成百分百回購協議,而為何是次銀行回購金額比例未及100%時,韋奕禮回應稱,不可簡單地加以比較,稱證監並無權力強制銀行賠償,所有的和解協議需由銀行自願提出;此外,銀行銷售的迷債總額遠高於證券行,並且絕大部分的投資者可拿回70%的本金,已屬合理協議。他又稱,銀行已同意將銷售迷債所得佣金(逾2億元)全部用以協助將抵押品價值取回,已體現懲罰性。
此外,韋奕禮強調,有關協議另一個重要內容為,銀行需委聘經證監會及金管局批准的獨立機構,檢討結構性產品的銷售系統及程序、處理投訴的程序,向證監及金管局提交檢討報告,並承諾落實第三方提出的所有建議。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亦有要求雷曼事件違規機構進行類似檢討,但同時該局禁止有關機構銷售結構產品半至兩年。至於本港是否有類似附加監管要求,證監發言人表示,暫未有計劃及時間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