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1999年,賴昌星全家逃往加拿大,後被加政府軟禁在溫哥華住宅中。
2004年5月底,曾明娜入禀卑詩高等法院,申請與賴昌星離婚,並要求取得子女的撫養費及分家產等。
2005年6月21日,曾明娜離婚申請獲法庭裁決批准,並在31日內無反對下生效。
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絕賴昌星及其家屬的難民身份申請。
2006年5月18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宣佈移民部完成對賴遣返前風險評估,決定啟動遣返程序。賴昌星隨後向聯邦法庭提出延緩遣返上訴,並要求對遣返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複核。
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聯邦法院對賴昌星案做出判決,宣佈此前移民部對其全家發出的遣返令無效,接受賴昌星提出對遣返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複核的申請。
2007年4月19日,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取消對賴昌星的宵禁令。
2007年11月20日,加拿大聯邦法院開庭申理移民部要求恢復賴昌星的宵禁規定一案。
2007年11月28日,加拿大聯邦法庭法官哈林頓(Sean Harrington)判決繼續取消對賴昌星的宵禁令。
2009年1月22日,加拿大移民部批准賴昌星的工作准證申請,允許其在加拿大工作。
2009年4月1日,賴昌星在加拿大找到第一份工作,被溫哥華一家華裔經營的地產發展公司聘請為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