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5日電/昨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對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公開宣判:駁回一審被告人李大倫、曾錦春上訴,維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一審分別被判死緩死刑
據長沙晚報報道,2008年11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大倫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李大倫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被告人陳立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三、沒收被告人李大倫、陳立華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1374.3281萬元、違法所得和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181.2925萬元,上繳國庫。
同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錦春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曾錦春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沒收被告人曾錦春受賄犯罪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3131.84萬元,違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877.9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後,李大倫、陳立華、曾錦春不服,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