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7日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7日在北京閉會。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人民武裝警察法。
人民武裝警察法規定,人民武裝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場所;
——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洩露國家秘密、軍事秘密;
——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人民武裝警察法規定,武警部隊執行下列安全保衛任務: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目標和重大活動的武裝警衛;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的重要部位的武裝守衛;主要交通幹線重要位置的橋梁、隧道的武裝守護;監獄和看守所的外圍武裝警戒;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的武裝巡邏;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重要的押運任務;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國家賦予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