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12日電/扁珍共犯貪汙,昨雙雙被判無期徒刑,但扁的六罪名和珍的七名罪名,就是不見特偵組起訴的洗錢罪,外界對此出現不同解讀,事實上,合議庭是認定扁珍的洗錢行為,被貪汙犯行所吸收,因此不另成罪。
聯合晚報報道,合議庭在認定扁珍犯罪事實時,法官就指扁珍共同為掩飾、隱匿犯罪不法所得,與吳景茂夫婦、蔡美利家族等人,有共同洗錢的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
陳水扁在扁案言論辯論庭的最後陳述,曾脫口說出“我叫他們按兵不動,暫時不要把錢再匯出去”,顯然扁知情家人進行洗錢,也戳破扁推說是珍瞞著他匯款的切割說法。
吳景茂夫婦,是出借帳戶供扁家海外洗錢的最早親友,吳景茂因此還在偵查期間,被特偵組收押偵辦,昨天判決結果出爐,吳景茂夫婦均獲得五年緩刑宣告,在感謝法官給他們機會之餘,也不諒解吳淑珍,指妹妹對不起他。
判決書指出,吳淑珍擔心所借用哥哥吳景茂,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的帳戶,如果吳景茂不幸身故,將無法順利移轉帳戶內的資產,因此著手海外轉匯,吳景茂隨即依妹妹的指示,以設立於英屬維京群島的AWENTO紙上公司作為信託的控股公司,再將信託契約的第一受益人登記為吳淑珍,第二受益人為陳致中與陳幸妤,吳景茂與吳淑珍則為該公司銀行的有權簽章者。
由於吳淑珍擔心在哥哥名下帳戶的資產,如果因生不幸無法移轉,經過上述的轉匯操作,順利將資產的所有權人與受益人分離,目的在控管吳淑珍借用吳景茂名義開設海外帳戶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