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量刑幅度有兩個:一是具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等八種法定加重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二是構成搶劫犯罪,但不具備以上法定加重情形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據此,本案中二被告人應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決定刑罰。被告人木乎塔爾江-吐爾迪在刑滿釋放後五年之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應當適用我國《刑法》第65條之規定,從重處罰;同時,木乎塔爾江-吐爾迪案發後,能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依照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被告人木乎塔爾江-吐爾迪既有法定應當從重處罰情節,也有法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鑒於其以注射器針刺威脅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已引起社會恐慌,成嚴重後果,人民法院對其科以10年有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3年,5000元罰金是適當的。阿曼尼薩古麗-卡迪爾、木乎塔爾江-吐爾迪經事先預謀,明確分工,起協助接應,共同參與了搶劫犯罪,符合我國《刑法》第25條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與木乎塔爾江-吐爾迪一起共同構成搶劫罪。阿曼尼薩古麗-卡迪爾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本案從犯,人民法院對其科以7年有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1年, 3000元罰金也是適當的。
問:我們還關心這樣一個問題,就是這兩起案件的起訴和審理速度都非常快,這是否符合公、檢、法機關辦理案件的程序規定-
徐淳:從案發到審理,只有十多天時間,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完全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時間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但這並不意味著公安、檢察機關必須到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才能結束工作,只要辦理的案件符合移送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條件,公安、檢察機關就可以依法移送、起訴。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後,也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庭作出判決。這兩起案件事實清楚,案情並不複雜,針刺傷害群眾的犯罪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引起群眾的強烈憤慨,依法從重從快處理,既能嚴懲犯罪活動,又能消除老百姓恐懼心理,更快恢復正常的生活、工作、學習秩序,完全符合訴訟及時的原則。
問:這兩起案件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是否得到依法保障-
徐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4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木乎塔爾江-吐爾迪和阿曼尼薩古麗-卡迪爾,沒有委托辯護人,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為兩被告人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伊力盤-伊力哈木及其親屬委托律師為其辯護,據庭審情況看,無論是委托還是指定律師辯護,都查閱了案卷的全部材料,會見案件當事人。在庭審中,辯護律師針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定性、量刑提出了各自的觀點和意見。法庭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作出了公正判決,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同時,由於被告人是少數民族,參與到庭審的公訴人、審判人員、辯護律師也都是少數民族,這使得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依法得以保障,另一方面,公開審判、辯論原則等也得到充分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