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嚴格項目審批管理。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風電設備等產能過剩行業項目審批管理,原則上不再批准擴大產能的項目,不得下放審批許可權,嚴禁化整為零、違規審批。嚴格防止各級政府的財政性資金流向產能過剩行業的擴大產能項目。儘快修訂完善政府投資項目核準目錄,在新的核準目錄出台前,上述產能過剩行業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論證和核準。
(六)做好企業兼併重組工作。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兼併和聯合重組的任務十分緊迫和艱巨,結構調整、控制總量和淘汰落後產能均需要企業組織結構進行相應的調整。要抓緊建立科學規範、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式,同時要紮實做好企業改組、改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利益,保持社會穩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按照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儘快制定出台加快企業兼併重組的指導意見。
(七)建立信息發佈制度。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合發佈信息制度,加強行業產能及產能利用率的統一監測,適時向社會發佈產業政策導向及產業規模、社會需求、生產銷售庫存、淘汰落後、企業重組、污染排放等信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及時反映行業問題和企業訴求,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引導企業和投資者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八)實行問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強制企業投資低水準產能過剩行業。政府各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依紀把好土地關、環保關、信貸關、產業政策關和項目審批(核準)關,並加強政策研究、信息共用和工作協調,形成合力,有效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覆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促進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09〕25號)的有關要求,對違反國家土地、環保法律法規和信貸政策、產業政策規定,工作嚴重失職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行為要進行問責,嚴肅處理。
(九)深化體制改革。要著眼于推進產業結構調整以及解決長期困擾我國產業良性發展的深層次矛盾,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投融資體制、價格體制、社會保障體制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幹部考核制度,形成有力促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推動我國工業實現由大到強轉變的體制環境。(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