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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發言人溫耀源說明陳水扁羈押理由。(中評社 康子仁攝) |
中評社台北10月9日電(記者 康子仁)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二度召開羈押庭,經過4個小時檢辯雙方激戰,合議庭經過將近2個小時的評議,認定陳水扁所犯均為重罪,而且比一般人熟悉外國政府或通往國外之通道,依舊有逃亡之虞,因此裁定羈押,陳水扁聽到這項裁定後,雖然沒有像上次癱在座位,起身時還是因為腿軟,站立不穩以手撐住桌子,難掩落寞神情,深夜一點十五分以警備車還押台北看守所。
合議庭經過將近一個鐘頭的評議後,認定陳水扁應予羈押,高院發言人溫耀源在深夜將近一點鐘時,召開記者會說明裁定扁羈押理由:
1,陳水扁犯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六罪,均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亦均量處重刑,並定執行刑為無期徒刑。
2,被告曾任“總統”八年,依卷內資料所示,曾主張以“總統”身份,參與多項機密外交,被告當有與海外政府或民間人士接觸之機會,自較一般人熟悉外國政府或通往國外之管道。
3,被告曾任“總統”,以其影響力及其家人目前在國內外之資產,如赴國外,仍可享有優渥生活。又依卷證所示,本件被告於得悉當時之“調查局”局長葉盛茂轉知國際洗錢防制組織發現洗錢疑慮後,仍有隱匿資金之舉,目前仍由本院另案審理中,被告上開行為目的無非在於避免資金更遭查悉。相較於被告於本案忍受訟爭之累,甚或可能面臨刑罰,被告逃匿之可能性極高,故有事實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4,被告雖主張倘經本院釋放,因有卸任“總統”身分,會有二十四小時之安全護衛監控,無虞逃亡。惟該特種勤務之提供,係基於禮遇及保護卸任“總統”之目的,並非為監管之目的而設,更無通報司法機關之責,尚難以其將來有隨扈之配置,即認被告無逃亡之虞。
5,本案被告涉有重罪,且有被告及其家人、親信之參與,被告復有卸任“總統”之深遠影響力,及相當資產、人脈可資利用,故被告逃匿、延滯訴訟,並意圖免除牢獄之可能性極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刑罰之執行,且難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取代羈押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
在審判長宣布後,陳水扁面無表情,和律師簡短交談後隨即還押,起身時還是因為腿軟無力,站立不穩以手撐住桌子,神情相當落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