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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中共中央統戰部常務副部長朱維群。 |
中評社北京10月16日電/新華網引述中國西藏信息中心網報道,9月22日,應德國《焦點》雜誌記者要求,中共中央統戰部常務副部長朱維群接受了採訪,條件是《焦點》應刊載採訪主要內容。在兩個小時採訪過程中,朱維群詳細回答了記者提問。10月5日,《焦點》雜誌以譯成漢語400餘字的篇幅報道了此次採訪。本中心特此將採訪主要內容整理出來,以饗讀者。
朱維群:首先對德國《焦點》雜誌古德隆.多梅泰特女士和你的同事到中央統戰部來表示歡迎。我希望你們的採訪能夠自由一些,隨意一些,包括提出你們認為是尖銳的問題。但是,我也希望我談的主要內容,你們能夠刊出。因為我見過不少西方記者,發現他們有一個不太好的傾向,就是當我談的內容不是他們所需要的東西的時候,他們沒有勇氣予以報道。
記者:多謝您這番非常熱情的歡迎,也感謝給我們這樣的一次採訪機會,我們都非常知道有這樣一個機會不是那麼平常的事情。你剛才說,我們認為尖銳的問題都可以提,那我們就當真了。
各國都有權根據本國實際處理自己的民族關係
記者:在中國,西藏是一個自治區,您是怎麼理解“自治”這個概念的?
朱維群:這個問題既是一個理論性的問題、政治性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我們有56個民族,我們實行“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這樣一個民族工作方針。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就是少數民族人口占當地人口比例比較大的地區,我們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中國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全國人口8%略多一些,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面積達到我們整個國土面積的64%。中國民族分布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各民族混居的程度比較高。比如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西藏,除了藏族,還有門巴、珞巴、滿、回、羌、漢等眾多的民族。在普通的省市,比如我們現在所在的北京市以及中東部省,也有很多的少數民族群眾居住,他們同樣享受公民的各項權利和少數民族應該得到的照顧。各國的民族構成不一樣,歷史、文化、傳統不一樣,所以實行某種自治的國家實際上自治的方式也不可能一樣。各國都有權利根據自己的實際來決定實行什麼樣的制度處理民族關係。換句話說,同樣是“自治”這一個詞,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理解不一樣,實行政策的內涵不一樣。誰也沒有權利把自己的一套強加給別的國家。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包括哪些內涵,這在我國的《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在實踐中都得到了認真的貫徹、落實。我們會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充實我們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內容,使它更加完善。但是,我們不會偏離根據自己的國情制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總方向。如果說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應當是什麼樣子,更簡單的說,就是我們現在實行的這個樣子。
記者:我們想知道西藏人民都有一些什麼樣的權利,他們對民族地區的發展作出自我決定的權利,能給我們舉一個具體的例子嗎?
朱維群:由西藏各族人民選出來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政府,根據《憲法》的原則,或者在不違反《憲法》原則的前提下,享有決定西藏的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各項事務的充分權利。同時我要指出,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是您所理解的純而又純的某個民族單獨的自我治理。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和國家的統一、中華民族的團結聯繫在一起的。沒有國家的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團結,也就沒有任何自治可言,因為歷史已經證明,如果我們國家不統一、民族不團結,我們所有的民族都要遭受帝國主義的欺淩、侵略,這個時候談不上任何自治。
我這裡就自治權利問題舉一個例子。譬如,有些朋友關心,藏族在西藏的幹部隊伍當中到底占有多大的比例?達賴喇嘛攻擊說藏人在西藏已經喪失了政治地位,我要告訴你們,這完全是假話。在西藏,自治區這一級的幹部70%以上是藏族,地區這一級80%以上是藏族,縣和縣以下90%以上是藏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