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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期待藉“釋憲”案翻盤、出走台北看守所,如今已全面潰敗。 |
中評社台北10月16日電/台灣“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下午舉行大法官會議解釋結果記者會,就“司法院”第1353次會議中,釋字665條解釋出爐,說明陳水扁羈押等四項結果並無違憲。
陳水扁期待藉“釋憲”案翻盤、出走台北看守所,如今已全面潰敗。
釋字665條解釋重點如下:
第一部份,就民事訴訟法及“憲法”第13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並無違背。
第二部份,刑事訴訟法第101項第三款規定,所謂重罪羈押規定,予被告犯罪該款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共犯證人之虞,則羈押之,在此範圍內,這款規定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和“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申請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尚無牴觸,意即合憲解釋。
第三部份,即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一項,關於檢察官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抗告部份,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沒有不符。
第四部份,本院關於申請命台北地方法院停止審理97年度第一號刑事案件,改依地方法院民國97年(2008)12月12日之分案結果進行審理部份,已無審理之必要,關於申請命該法院停止審理,本院則駁回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