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也報道,陳水扁涉貪汙案被羈押,台灣高等法院十七日裁定,自十二月廿四日起,延長羈押兩個月。合議庭認為,扁及律師的辯解,不足以影響合議庭延押的決定,且扁犯罪嫌疑重大,仍有重罪及逃亡的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刑罰的執行。
上周五延押庭時,審判長鄧振球請陳水扁就延長羈押表示意見時,扁當場表示,他知道再怎麼表示意見,可能也改變不了合議庭已成的心證,他只希望合議庭本著良心,做出妥適評議。
扁的臆測,昨日成真。
裁定指出,幾次的準備庭已聽取扁的上訴意旨、證據能力與證據方法的意見,經爭點整理後,已完成準備程序,合議庭也同意扁的聲請,調閱有關馬英九、許陽明、許添財等人所涉特別費案卷、李登輝前總統國務費相關單據及帳冊、一審併案的相關文卷等,準備在審判程序時,讓扁等當事人進行辯論。
另外,扁聲請傳喚蔡朝明、蘇志誠、黃志芳、陳菊等廿一位證人及兩位祕密證人,合議庭也同意,將在審判程序中進行交互詰問及調查。
合議庭認為,這些證人須經過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才能使合議庭形成心證,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至於扁與律師辯稱,扁遭羈押,律師無法順利提供相關訴訟資料,且受監所會面時間限制,無法與扁充分討論案情,加上扁房舍不足放卷證等,影響扁的訴訟防禦權等,請求合議庭釋放扁。
合議庭表示,扁在看守所接見律師的時間,在北院審理時,即已解除限制,合議庭為保障扁的訴訟權,已同意讓律師隨時聲請閱卷及抄錄、攝影,扁的辯護依賴權已獲充分保障。
合議庭強調,扁的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刑罰的執行,他與律師的辯解,仍不足以影響合議庭延押的決定。
高院裁定延押後,扁恐怕須在北所第二度過農曆春節,他自去年十二月卅日被台北地院裁定羈押後,已羈押三百五十三天,期間台北地院三度將他延押,移審高院後,扁被裁定羈押,昨天第一次被延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