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雙方同意保障漁船船主(以下簡稱船主)以下基本權益:
1. 船員體檢及技能培訓應符合雙方各自規定;
2. 船員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3. 船員應接受船主、船長合理的指揮監督;
4. 船員應履行契約(合同)的義務;
5. 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
五、核發證件
雙方同意各自核發船員身分或查驗證件。
六、協調機制
雙方同意各自建立船員、船主申訴制度和兩岸船員勞務合作突發事件處理機制,並指導經營主體解決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如遇重大安全事件等情形,雙方應及時通報,共同採取措施,妥善處理。並嚴格處理違反協議的經營主體。
七、交流互訪
雙方同意定期進行工作會晤、交流互訪,評估協議執行情況。
八、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信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九、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一、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二、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九十日。
本協議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具體安排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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