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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2-22 15:45:00  


 
  附件  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具體安排
  根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雙方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經營主體
  台灣方面經營主體為業務主管部門核准的仲介機構,大陸方面經營主體為業務主管部門核准的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經營公司。
雙方將在協議簽署後儘快交換並公布經營主體名單。

  二、契約(合同)種類
  兩岸船員勞務合作須簽訂以下契約(合同):
  (一)經營公司與仲介機構簽訂勞務合作契約(合同);
  (二)經營公司與船員簽訂外派勞務契約(合同);
  (三)船主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合同);
  (四)仲介機構與船主簽訂委託勞務契約(合同)。

  三、契約(合同)要件
  (一)經營公司與仲介機構簽訂勞務合作契約(合同)要件如下:
  1. 船主名稱、服務船舶名稱、作業漁場區域、擬僱傭船員的職務及契約(合同)期限;
  2. 船員資格條件及應遵守事項;
  3. 應給付船員工資額度及支付方式;船員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船員往返雙方口岸及返鄉交通費分擔標準;
  4. 船員及船主基本權益保障事項; 
  5. 船主及船員違約處理;
  6. 可歸責船員或船主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由經營公司與船員或仲介機構與船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7. 糾紛調處及違反契約(合同)處理;
  8. 其他經雙方議定事項。

  (二)船主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合同)要件如下:
  1. 船主名稱、船員姓名及其住址、服務船舶名稱、作業漁場區域、船員的職務及契約(合同)期限;
  2. 船員工資、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交通費和支付方式;
  3. 船員勞動保護、在暫置場所休息和避險的權利、食宿、福利;
  4. 船員遵守事項;
  5. 船主提供福利;
  6. 糾紛調處及違反契約(合同)處理;
  7. 其他經雙方議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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