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9日電/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新華社報道,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萬餘元。此外,黃松有還於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其個人從中分得120萬元。案發後,已追繳贓款人民幣578萬元。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松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黃松有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騙取本單位公款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黃松有受賄數額巨大,雖具有在被調查期間主動坦白有關部門不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後大部分贓款已追繳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其身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進行權錢交易,收受鉅額賄賂,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黃松有與他人共同貪污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且係主犯,亦應依法懲處。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