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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晚,死者郭永志的妻子抱著不到1歲的孩子為丈夫守靈。 |
中評社香港1月21日電/美國《僑報》1月19日載文《謹防警察開槍動搖中國社會穩定》,文章說,在中國社會轉型、社會矛盾激化的時期,警方的強制力量尤其不能濫用。警察手中的槍,本應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公器,而不是奪取公眾生命的凶器。摘要如下:
近日發生的貴州安順市的一起警察槍擊村民案,引起了輿論對中國警察槍支使用問題前所未有的關注。
是兩名村民襲警後被擊斃,還是警察隨意殺人?官方與民間兩種截然不同的版本,令這起槍擊案如同羅生門。不過,即使事實真如官方“襲警”版本,開槍的警察也涉嫌濫用職權。要知道,按中國法律規定,制止數名村民赤手打架鬥毆這樣的普通治安事件,警察根本不用掏槍威脅。雖然安順官方對村民採用何種方式襲警、被襲警察是否受傷等細節語焉不詳,但可以確認的是,即使村民不滿警察勸架而“動粗”,其行為也不同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哪怕定義為“暴力襲警”,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察也應按規定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而非槍支。何況,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而當事警察隨意動用槍支,還連致兩名村民死亡,更超越了槍支使用的權限。
其實,從2008年湖北青年彭波欲用鐵勺攻擊警察、2009年河南“持磚歹徒”拒捕,均被警察當場擊斃,到此次的最新案例,對中國警察濫用槍支的質疑正呈加大之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