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在通信網絡定級評審通過後三十日內,將通信網絡單元的劃分和定級情況按照以下規定向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一)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辦理其直接管理的通信網絡單元的備案;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子公司、分公司向當地通信管理局申請辦理其負責管理的通信網絡單元的備案;
(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向作出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決定的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三)互聯網域名服務提供者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九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辦理通信網絡單元備案,應當提交以下信息:
(一)通信網絡單元的名稱、級別和主要功能;
(二)通信網絡單元責任單位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三)通信網絡單元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
(四)通信網絡單元的拓撲架構、網絡邊界、主要軟硬件及型號和關鍵設施位置;
(五)電信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涉及通信網絡安全的其他信息。
前款規定的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自信息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電信管理機構變更備案。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報備的信息應當真實、完整。
第十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備案信息不真實、不完整的,通知備案單位予以補正。
第十一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落實與通信網絡單元級別相適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符合性評測:
(一)三級及三級以上通信網絡單元應當每年進行一次符合性評測;
(二)二級通信網絡單元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符合性評測。
通信網絡單元的劃分和級別調整的,應當自調整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內重新進行符合性評測。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在評測結束後三十日內,將通信網絡單元的符合性評測結果、整改情況或者整改計劃報送通信網絡單元的備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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