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電信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通信網絡安全檢查活動。
第十九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配合電信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開展檢查活動,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網絡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電信管理機構對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進行檢查,不得影響通信網絡的正常運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要求接受檢查的單位購買指定品牌或者指定單位的安全軟件、設備或者其他產品。
第二十一條 電信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專業機構的工作人員對於檢查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電信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