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8日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8日對原重慶市人大代表黎強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依法駁回黎強等人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對黎強有期徒刑20年和其餘30名被告人所處刑罰的判決。
新華社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以來,黎強以渝強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為依託,利用公司、企業化管理模式對公司成員形成的制約關係,指使、授意在渝強公司擔任領導層的家族成員、員工及部分承包車主有組織地實施聚眾擾亂交通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黎強為組織、領導者,以何永紅、來有剛、黎德明為骨幹成員,以伍樹峰、伍樹芹、張文友、付培軍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09年12月29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黎強等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黎強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等7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520萬元。該組織其餘30名被告人中,有25人被分別判處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3人被宣告緩刑,有1人被判處拘役,有1人被單處罰金。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