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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訂經濟合作協議應是大勢所趨 |
中評社╱題:兩岸ECFA涉及的複雜問題與挑戰,作者:蔡宏明(台灣),台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所兼任副教授
2009年12月22日,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在台灣台中市舉行兩會恢復協商以來的第四次會談(第四次“江陳會談”),決定第五次“江陳會談”將於2010年上半年在大陸舉行,雙方同意將“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列為第五次“江陳會談”議題。2010年1月26日,ECFA首次正式協商在北京登場,會談重點在討論有關ECFA的中英文正式名稱、未來ECFA協商時程、基本架構與分組等程序議題。
雖然,台灣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期待5月完成ECFA簽署。但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於2010年1月中在哈爾濱出席“首屆亞布力兩岸經貿論壇”開幕式,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因太複雜,必須長時間穩妥操作,在第五次(江陳會簽署)可能會產生時間上的困難。”,顯示由於ECFA協商涉及兩岸複雜的實質利益分配與政治問題,使ECFA之發展將面對極大之挑戰,值得兩岸當局注意。
兩岸對ECFA已經建立之共識
就ECFA的準備與協商而言,今年以來,兩岸各自就此進行了“個別研究”。目前雙方有關研究機構均已完成兩岸經濟合作協定的可行性研究,並進行了多次的非正式意見交換。11月5日,兩岸有關研究機構在北京再次就兩岸經濟合作協定的相關研究內容進行了溝通。雙方就各自研究報告的模型設定、前提假設、各種模擬情形對兩岸經濟和產業發展的影響,及對協議框架、早期收穫的構想和關切事項進一步交換了意見。在廣泛交換意見後,雙方研究機構已形成了初步的共同結論和建議。
綜合觀察兩岸ECFA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兩岸和高層所宣示之推動方向,兩岸至少已經建立多項共識,包括:
第一,由於雙方的“個別研究”都顯示,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目前已達到相當規模,通過商簽ECFA,逐步消除貿易壁壘,合理配置資源,可以拓展合作領域,擴大合作規模,提高合作層次,對兩岸對外貿易和經濟增長都具有正面和積極的促進作用,也對亞洲甚至全球的經濟發展有所助益。
第二,雙方都認同可以本著“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原則,通過協商就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等內容先達成總體性的框架安排,再逐步協商各個單項議題。
第三,對於協定的主要內容,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主任王毅在“2009年兩岸關係研討會”開幕式上強調“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及經濟合作等領域。商簽協定的步驟是先建立框架和確定目標,然後再協商具體事項。”相對地,根據“經濟部”所公佈“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ECFA)可能內容”,ECFA協議本文將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貿易與投資自由化、第三章經濟合作、第四章早期收穫、第五章其他,顯示兩岸都希望參考“東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之“逐步推進”與“先易後難”模式,推動兩岸經濟合作。
第四,即使原本大陸商務部“兩岸經濟合作協議(CECA)”研究報告摘要之名稱,與台灣所稱“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名稱不同,引發外界認為雙方對於“架構”認知不同。但王毅在2009年10月21日在澳門舉辦的“澳台關係十周年”研討會中指出:將擴大和深化兩岸經濟合作,推動商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已經將協議名稱和台灣名稱相呼應,顯示兩岸已有高度共識。
然而,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表示,“ECFA問題複雜度高,如果沒有長時間的穩妥操作,要在第五次江陳會談就簽字,會有困難。”由於這是在大陸各地台資企業協會會長等均出席之會議上的談話,其指標意義,值得注意。
ECFA涉及經濟利益重分配
基本上,對於兩岸之於簽署ECFA,大陸方面傾向先協商協議條文草案,及未來各次協商時間、議題及成員等程序安排;我方則希望一月下旬啟動協商後,雙方能針對早期收穫清單實質討論,顯示雙方有關議題協商安排出現落差,是陳雲林表明必須“穩妥操作”的原因。
更重要的是,未來在兩岸正式協商ECFA中,預期雙方將對涉及實質市場開放之早期收穫清單,以及以“宣示性、原則性文字為主”的ECFA條文草案,進行討論,均涉及複雜的利益分配問題。
就實質市場開放之爭議而言,根據大陸商務部的研究結果顯示,兩岸貿易自由化後,大陸的機械、模具、食品、服裝、鞋類,皮革製品、化工及其它製成品產業的產出會減少。經濟部提出早期收穫清單項目近500項,納入石化中上游、紡織、面板、機械、汽車及其零組件等五大類產品,可能影響中國相關產業利益,擔心受到台灣產品所取代和影響。
特別是對大陸民營企業、弱勢產業與勞工就業的衝擊,將是其所關切的。未來若大陸擔心產業利益受損,而有所保留,則可能拖長兩岸協商所需時間,甚至於產生談判僵局。
此外,目前大陸企業普遍認為,兩岸已入世多年,建立經濟合作機制必須實現兩岸貿易正常化,對限制類大陸產品解禁,要實行雙向對等開放,如鋼鐵、玻璃等迄今仍無法進入台灣市場反應較為強烈。大陸已經表達依據“台灣進口較多、台灣關稅高於3%、對大陸產業利益較大”原則,選擇納入早收清單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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