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3月25日電/吳淑珍說,扁家在瑞士的“海角七億”是“政治獻金”,必須“匯至非檢方的信託帳戶”、“限用於支持本土力量及公益”,她才願意配合匯回。吳淑珍還說,她並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匯回這筆款項。
聯合報社論指出,吳淑珍的這個公開聲明,顯示海角七億未匯回的責任全在扁家,更暴露了扁家死不認錯的真正心態。審理扁案上訴的高院法官,或者審理追加起訴部分的地院法官,應當要特別留意扁家各人的犯後態度,例如到底有沒有悔悟之意,在量刑時仔細斟酌。
扁家在瑞士的七億元究竟是乾淨錢還是髒錢,當然不是扁家說了算,而是由法院判決來認定。法院若判決認定扁家貪污洗錢,瑞士的七億元即是犯罪所得的贓款,依法應該要沒收、追徵,自當依法辦理;而扁家成員中被判有罪者,即有“法律上的義務”配合司法機關的行動。
現今贓款已匯往海外,“國家”公權力有所不及、無法扣押,則在判決確定前,若扁家主動配合匯回,交檢察官監管,當然可以認定為“犯後態度良好”,也是法院量刑上的重要參考;反之,倘若冥頑不靈,拒絕認錯也不配合匯回,那只有等待判決確定,再由相關部門循司法互助途徑,提出確定判決、款項流動等資料,要求瑞士返還。當然,在扁家抗拒追贓的情形下,法院量刑時自亦無酌減的餘地了。
扁家弊案第一審已判決有罪、目前上訴二審部分,除了自由刑以外,總計判決扁家應沒收或追繳、追徵的共計八億五千萬元,另判處罰金八億元,而黃睿靚被判緩刑,又須向公庫繳納二億元。其中,應沒收或追繳、追徵的八億五千萬元,就是法院認定的犯罪所得,法院並認定扁家已透過洗錢將犯罪所得存在瑞士銀行。至於目前判決尚未確定,但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為了保全將來判決確定後執行得到效果者,司法機關亦可扣押被告的財產。這就是司法機關得以扣押扁家財產的法律依據,也是扁家法律上義務的來源。只是因為錢在海外,公權力有所不及,要快點扣住錢就須扁家的配合,如此而已。
至於錢由檢方扣住之後,未來若判決扁家無罪確定,自當全數發還;倘判決有罪確定,則按判決確定的犯罪所得數額及罰金數額沒入“國庫”,若有剩餘仍當發還。這是依法判決、依法執行的當然結果,不必吳淑珍強調什麼“判無罪要還我錢”;更不容吳淑珍指定保管帳戶、指定用途,才“願意”匯回。吳淑珍的聲明,根本就是目無“國法”。
事實上,扁家的巨額贓款,有相當大的數目在扁第一任期內就已弄到手;若真的是要“用於支持本土力量及公益”,這麼長的時間,早就該拿出來了,又豈會等到東窗事發,贓款現形之後,為了臨訟脫罪,才說是要捐供“抗拒終極統一”之用?吳淑珍聲明中還特別說,扁家捐給民進黨十三億元云云,試圖利用捐款民進黨來合理化扁家的行為。然而,扁家捐給民進黨再多的錢,都和扁家自己貪污巨額金錢不相干,況且,那些本就是外界捐給民進黨款項中的一部分;扁家當然可以一方面“轉”巨款給民進黨,一方面自己大筆大筆地貪污。扁家捐款給民進黨,並不能證明扁家未貪污。
總之,扁家弊案已有部分判決有罪,司法機關依法必有追贓的義務和行動。扁家配合固然很好,扁家抗拒還是要追,對“國家”和人民來說,只是正義實現或早或晚而已,但對扁家來說,則是與量刑輕重的利害攸關。扁家該想清楚,一旦過了高院的事實審,就再也沒有罪責減免的機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