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9日電/從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獲悉,日本人武田輝夫、鵜飼博德、森勝男走私、販賣毒品三起死刑復核案件均已復核終結,4月9日被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
新華社報道,2003年6月,武田輝夫出資人民幣29萬元購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7月,武田輝夫將毒品分別交由日本人藤谷孝雄(同案犯,已判刑)等走私出境。同月,藤谷孝雄等人隨身捆綁攜帶毒品,先後準備乘坐國際航班返回日本時,被大連、瀋陽等地機場安檢人員發現,共繳獲甲基苯丙胺計5029.9克。2004年6月,武田輝夫支付毒資350萬日元後,在與攜帶甲基苯丙胺的毒販進行交易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繳獲甲基苯丙胺2922克、N-甲基麻黃鹼及甲基偽麻黃鹼97.8克。
2003年7月初,鵜飼博德和韓國人羅知佳(同案犯,已判刑)從日本進入中國境內。同月9日,鵜飼博德從毒販手中獲取毒品甲基苯丙胺後,將毒品分別捆綁於其本人及羅知佳的腰腹部。當日,二人欲分乘國際航班返回日本時,被大連機場安檢人員發現,從鵜飼博德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1525.1克,從羅知佳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1011.8克。
2003年7月間,森勝男與入口猛雄(在逃)預謀走私毒品並從日本前往中國瀋陽做前期準備工作。同月25日,森勝男與入口猛雄再次入境到達瀋陽。同月29日,森勝男從毒販手中獲取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森勝男將毒品捆綁於腰部,欲乘國際航班返回日本時,被瀋陽機場安檢人員發現,查獲甲基苯丙胺1250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武田輝夫、鵜飼博德、森勝男走私、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武田輝夫的行為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鵜飼博德、森勝男的行為分別構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販賣毒品數量巨大,應依法懲處。依照中國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武田輝夫、鵜飼博德的死刑判決,以及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森勝男的死刑判決量刑適當,遂依法裁定予以核準。在被羈押和接受審判的全部過程中,武田輝夫等三人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有關待遇依法得到充分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毒品犯罪是世界公認的嚴重犯罪,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無論是國際社會還是中國社會公眾普遍要求對這類犯罪依法從嚴懲處。中國刑法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因此,對不同國籍的罪犯均應依法作出平等處理。中國法律在仍然保留死刑的同時,嚴格控制死刑適用,對危害極其嚴重的毒品犯罪適用死刑,有利於震懾和預防毒品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