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影響期是如何把握和規定的?
答:鑒於選人用人中的違規失責問題危害更大、影響更壞,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影響期堅持了從嚴的原則。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紀律處分的,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的影響期。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問:《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規定這12種報告事項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其中有些是容易產生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問題,有些是容易讓幹部群眾對用人的公正性產生懷疑的問題。12種報告事項分為兩類:一類是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的事項,包括越級提拔幹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等5種情況;另一類是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事項,包括破格提拔幹部,領導幹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幹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提拔任用領導幹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被問責領導幹部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等7種情況。通過實施報告制度,實行事前把關,以有效地強化對選人用人行為的監督,防範用人上違規現象發生。
問:《“一報告兩評議”辦法》中,為什麼要設計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進行評議?
答:按照《“一報告兩評議”辦法》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幹部選得行不行,要讓群眾評一評。”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逐人進行評議,是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評議的延伸,以具體到人求深入。將兩項評議結果進行對照、綜合分析,有利於客觀評價一個地區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也有利於發現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管理。
問:實施《離任檢查辦法》,如果離任檢查的民主評議結果較差,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
答:對此,《離任檢查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離任檢查民主評議中,幹部群眾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2/3,或者對其任職地區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2/3的,經組織考核認定,要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採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資格。
問:離任檢查發現嚴重違規用人問題如何處理?
答:按照《離任檢查辦法》規定,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於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