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把民眾利益表達和社會穩定對立起來
由此報告提出:“維穩的工作不是要消除、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利益矛盾和衝突,而是要為其設立規則,要為這類問題的解決提供制度化渠道與方式,建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
這一機制包含6個子機制:第一是信息獲取機制,比如保證公眾閱覽非保密卷宗、參與政策聽證等的權利。去年本報報導揭露的哈爾濱水價聽證會代表偽造身份,讓相信“政策聽證了就有公平”的社會公眾及輿論嘩然。
第二是“利益凝聚機制”。“目前我國社會不同群體和階層的利益出現明顯差異,本身往往並無對與錯之別。但問題是,不均衡的利益格局伴隨著產生了農民工和下崗職工等弱勢群體與一些佔有大量資源的強勢群體之間不均衡的利益表達能力。因此,集體表達、溝通與協商對於弱勢群體就顯得尤為必要。”
課題組專家解釋:“利益要求的凝聚和提煉,關鍵在於形成利益訴求凝聚和表達的組織形式。當權利受侵害的人們還是一個個分散獨立的個案,分散的、散射的要求是很難在政府決策層面上進行處理的。經驗表明,經過凝聚的利益訴求也更容易通過談判和仲裁的方式獲得解決。”
第三是“訴求表達機制”。
第四是“施加壓力機制”,專家舉了目前典型的方式之一:訴諸媒體。
第五是“利益協商機制”。
第六是“調解與仲裁機制”。“能夠擔任最後仲裁者角色的,是政府和司法機構。政府儘管不必直接包辦一切,但可以對協商談判體制起規範作用,既是談判平台的提供者,也是談判規則的制訂者,更是談判結果的保障者。”
課題組專家強調,政府還要注意防止用“運動式治理”體制化替代真正的制度化建設。
報告中的一段話精彩地概括了兩者的差異:“制度化的核心是法治,而體制化的核心是人治;制度化要求法律在權力之上,而體制化則是將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制度化的關鍵是權力的適當分散與制衡,而體制化是權力的進一步集中;制度化的渠道是司法建設和社會建設,而體制化是架設更多的政府部門和過度行政化;制度化相信化解社會矛盾需要全社會的參與,而體制化則相信解決社會矛盾只能依靠政府的力量。”
報告指出:“社會管理得好與不好的區別不在於社會當中有沒有矛盾,而在於制度是否能容忍矛盾和衝突。實際上,好的制度不是消滅衝突,而是能夠容納衝突,並用制度化的方式解決衝突。”這便是制度化建設的兩個主要目標。
最後,報告引用了溫家寶總理在2010年全國人大會議上的話:“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讓社會更加公正、更加和諧。”
“就此而言,新的穩定邏輯應該是:維護憲法所賦予的公民合法權利,有權利的保障才有相對的利益均衡,有利益的均衡才有社會的穩定。這是解決社會穩定問題的治本之道。就此意義而言,維權就是維穩,維權才能維穩。”課題組專家說。 |